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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1月03日 星期一

上班期间自行车丢失单位该赔吗?

《工人日报》(2011年01月03日 007版)

我在一个超市做收银员,每天都骑自行车上下班。由于超市没有设置自行车停车棚,我们每天只能把车随便停靠在路边。为了车辆的安全,超市每天派人免费帮我们看车。可没想到的是,我的自行车还是丢了。我希望单位能够承担我的损失。但超市负责人告诉我说,单位免费为我们存车是“仁义”,车丢了他们也无能为力,让我自己承担损失。

请问,该负责人的说法合法吗?

读者 韩飞


韩飞

你可以要求超市为你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你的描述及前述法律的规定看,你在存放自行车一事上,与超市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你作为超市员工,是为了到超市上班才将自行车交由超市保管,因此,超市作为“共同利益人”、受益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

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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