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恋情”被登报就该自认倒霉?
前些天,无锡下了第一场大雪。某媒体记者在街头抓拍了一张市民看雪景的照片,而后刊登在某报的头版。但谁都没有想到,这张照片惹了祸,照片上动作亲密的一对情侣原来是一对“地下情人”。男子老婆很生气,后果很严重。男子欲起诉这家报社侵犯隐私权,询问律师是否有胜诉的把握,律师称:“你说你们在大马路上整得跟两口子似的,谁能分得清呀!报社也不是故意的,自认倒霉吧。”这段意想不到的后继报料吸引了众多媒体的关注,特别是网媒,相继用调侃的风格报道了此事再附加配图。
笔者长年在司法界工作,在审理涉及“隐私权”案件的过程中,也遇到过类似案件,故从法理上该事件的过程进行分析,希望对媒体在类似报道,特别是“跟风”报道时引起注意。
关于“隐私权”有一句谚语:隐在私处的才叫隐私。从对这句话理解来说,光天化日之下,人来人往的街头,两位热拥不该叫隐私!而事实上,法律上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养小三”属于“个人生活情报”的内容,也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还有一个条件就是侵权行为人要存在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法预见自己行为引起的后果,他对此结果不负责任。相反如果能够预见这种结果,就要承担责任。从这点来说,无锡某媒体的记者显然无法预见到这对“情侣”是“地下情人”,况且该幅图片的重点在雪而不在人,并不是有意让男子这种亲密行为曝光。所以,即便该男子的老婆再不依不饶,甚至为此弄出个各奔东西的后果来,记者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但是,当后来真相已经大白,又有那么多媒体跟进,继续就该图片以及图片上男女的“地下情人”关系进行报道时,就有侵权之嫌了。因为无锡的那家媒体只是“无意插柳”,而后跟进的媒体则是“有心栽花”。况且各报道在转载该图片时,没有对图片进行任何处理,这显然会进一步扩大这名男子“养小三”的社会知悉程度,使其的社会评价大为降低,有关媒体显然可以预见到这一点。
我们在充当道德卫士的时候,千万别越过了法律的“雷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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