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拖欠维修基金 政府部门起诉一审获胜
《工人日报》(2011年01月03日 006版)
本报讯 (通讯员于风卫 刘桂兰)开发商为获利,在向政府部门申请缓缴维修基金获准后,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久拖不缴,而被告上法庭。近日,河南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就这起政府部门诉开发商拖欠维修基金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维修基金征缴部门支付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286113元,如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洛阳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2004年11月3日成立,洛阳市商品房维修基金的征缴为其职责之一。
2005年6月20日,洛阳某房地产公司置业公司申请缓缴408732元维修基金1年。2005年6月27日,该房地产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主要内容:维修基金费共计408732元,公司已交122619.6元,余286113元缴款计划分为两期:2006年7月第一期缴140000元,2006年12月第二期缴146113元。此后,洛阳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多次向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催要无果并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洛阳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取得对被告房地产公司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286113元的债权,被告公司欠缴286113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应予以补缴,故原告物业中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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