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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1月01日 星期一

2011年:请记住你拥有的权利

——职工身边的法律法规解读

本报记者 张锐
《工人日报》(2011年01月01日 003版)

2011年已然来到,在2011年前后有《国家赔偿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若干部法律法规陆续施行,其中哪些条款与职工日常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广大劳动者可以享受到哪些权益,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又该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日前本报记者梳理了这些法律法规,在此给您提个醒。

《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其中的内容值得关注,“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这就意味着,今后再出现类似于“躲猫猫死”、“洗澡死”、“激动死”等事件时,这些消逝的生命与羁押这些生命的有关部门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关部门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虽然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我们仍然希望这样的事情不再出现。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位长期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人士认为,“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跟以往相比,大致的变化体现为,扩大了参保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的,认定程序简化到15天。”

其中在工伤认定范围的十种情形内,需要广大职工关注的是: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这就意味着,假设职工张师傅在步行上下班途中被自行车撞伤,或者是张师傅骑自行车上下班途中被另一辆自行车撞伤,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经交管部门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在张师傅一方,那么张师傅的伤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此前,该条款的规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此规定的合理性曾引起社会广泛争议。也就是说,此前,发生上述假设情况中的交通事故,由于张师傅是被自行车撞伤,而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张师傅的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此外,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中增加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这一规定简化了工伤认定的程序,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将有助于改善以往某些工伤事故认定时间过长的现象。

同样,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六条规定,在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中,前两项的表述修改为“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而此前的表述为“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醉酒导致伤亡的。”

不论《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前还是修改后,有一点毋庸置疑,醉酒驾车造成的伤亡都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近两亿辆,在机动车数量激增的背后,广大职工切莫忽视驾驶安全。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2010年7月29日国家旅游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2010年11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职工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获得赔偿?而旅行社的导游和领队人员在组织旅游活动当中不免会有爬山越岭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出现人身伤亡时能否得到赔偿?

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些规定对维护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尤其对于旅行社的导游和领队人员来说,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出现意外事故时,除了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赔偿外,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也将获得此份商业保险的赔偿。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目前,出国务工已经不是什么稀罕的事情。“这一条款实际上是解决了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北京市西城法律援助中心郭兴昌律师说,“比如外国人在中国打工,发生劳动争议,那就适用中国法律;反过来,中国人到外国去打工,发生劳动争议,就适用于他打工所在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如果有某些特殊需要的工作,例如小刘被我国某个用人单位派出国外,在很多国家工作过,在每个国家工作的时间又都不长,这就属于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劳动争议,按照本法规定,就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也就是我国的法律。

假设我国某用人单位派遣劳动者去新加坡务工,那么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可以适用劳务输入地,也就是新加坡的法律。

《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最近几年,临近春节前后,往往出现大批农民工排队退保风潮。这一方面是由于按照以往规定,养老保险要缴够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是有些人往往缴费不足15年时就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就使他们无法满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因此选择退保;另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农民工往往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无法确保在同一地区工作15年,而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险又无法实现转移接续,这就使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和数额无法累加,使得很多农民工参保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宁愿选择退保,取回自己缴纳的那部分钱。

《社会保险法》的施行,将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这就是说,假设辽宁农民工老王(男性)今年是55周岁,已经在北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5年了,那么尽管再过5年,老王就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而那时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一共只有10年,不满15年。那时根据老王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则可能面临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如果老王是农村户口。那么由于他没有个人档案,他在北京市是无法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只能通过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的账户来缴纳。当老王达到退休年龄60周岁时,如果用人单位愿意继续与他保留劳动关系,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那么在继续缴纳5年后,老王就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在老王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那么老王就只能选择将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户口所在地辽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老王是城市户口。在老王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用人单位愿意继续与他保留劳动关系,那么通过单位继续缴纳5年基本养老保险后,老王就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那么老王可以将档案存在存档机构,自己缴纳5年的养老保险,即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就是说,如果农民工小李在北京工作时缴纳了7年基本养老保险后,又要到江苏去工作,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就随之转移到江苏的社保部门,小李可以在江苏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在北京缴费的7年仍然有效,小李在江苏只需再缴纳8年基本养老保险,就满足了国家规定的缴费15年的要求,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小李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北京和江苏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北京和江苏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此外,《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表明,自《社会保险法》施行后,用人单位怎么给城市居民上社会保险,就应当同等待遇对待在本单位工作的农村居民。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应当在社会保险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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