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先争优”论谈】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必须有制度保障
当前,按照中央领导对工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创先争优活动融入到组织、引导、服务群众和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实践中,推动各项工作真正取得实效,就必须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因为这既是工会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切入点,也是工会组织履行职责、展现作为的本质要求。而从根本上讲,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应当有健全完善的制度保障。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加强制度建设,这既是由劳动关系特征所决定的,也是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客观需要。
一方面,劳动关系是一种持续动态变化的关系,涉及到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争议调处的全过程。这样一种涉及面广的社会关系,需要有相应的一整套制度加以协调。
另一方面,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应当致力于建立健全相应制度,使之能够最大程度地容纳劳动关系矛盾,不至于让劳动关系矛盾从企业外溢到社会,演化为社会冲突。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整套相互衔接、具有内在联系的制度作保障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相互衔接、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制度作保障。
(一)协调劳动关系各项制度的作用及其存在的不足
一是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指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等劳动关系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共同处理劳动关系而形成的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各级三方的共同努力,有力地推动了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定与落实,促进了工会与政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之间的联系与配合,解决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维权机制建设及劳动关系方面的一些突出问题。但是,当前还存在着支撑三方协商机制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完善,以及三方协商主体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尽完善之处,特别是地级城市以下的地方雇主组织不健全的现象尤为突出等问题。
二是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是指通过对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进行规范,从而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法律制度。当前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在诸多企业并没有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还存在着部分行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力度不够等问题。
三是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是指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等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依法进行协商,并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以此来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实施16年来,在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收入分配权益、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目前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决定性地位还没有在理念、制度和实践层面形成共识,支撑开展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从而导致开展集体协商缺乏刚性的制度约束。
四是劳动争议调处制度。劳动争议调处制度是指针对劳动关系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争议,通过调解、仲裁乃至诉讼进行及时、公正和有效调处的制度。2008年5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调处制度化建设迈上了新台阶。但是,我国的劳动争议调处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说没有将集体争议列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裁审关系衔接不畅、劳动监察执法乏力等等。
(二)协调劳动关系各项制度具有内在的逻辑统一性
一是宏观规范和微观协调互为基础、相互促进。上述四项制度中,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宏观层面的制度安排,通过协调劳动关系各方共同参与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来为各种微观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奠定基础、提供规则依据。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调处制度作为微观层面的制度安排,以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对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以及终止全过程进行具体规范。
二是集体合同制度担纲主线、贯穿始终。集体合同制度上承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立的劳动基准,下启个体劳动合同,克服单个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力量不对等的先天不足,在协调劳动关系的各项制度中起着担纲主线、贯穿始终的作用。对于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除了能够进行“兜底性”保护外,还能对劳动合同进行不断的规范,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此外,集体合同制度是一种非常好的劳动争议调处手段,特别是集体合同制度本身就已包含集体劳动争议的调处和解决方案。当前劳动争议呈井喷式增长,与集体合同制度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不理想密切相关。一旦集体合同制度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很多劳动关系矛盾就会化解于企业内部。而且,从宏观层面来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推动集体协商制度的落实,这是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发展方向。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需要以加强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为主线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一是高度重视制度建设,着力树立制度权威。应当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有效地从源头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应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通过提供制度和规则,把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限定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对《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形势任务需要的条款尽快进行修改完善,抓紧研究制定《最低工资法》、《集体合同法》等相关的配套法律,推动地方完善集体协商办法,不断健全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法律体系,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是着眼明确各方职责,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应当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责任。政府应当将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制度、措施,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大劳动监督检查力度,依法、高效协调劳动关系;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按照“两个普遍”的要求,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工会组织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切实发挥作用的有效手段,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通过不断健全相应的制度机制,使得广大工会干部敢于和善于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开展维权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雇主组织应当引导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劳动者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以及引导企业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及时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三是致力创新运行机制,推动制度贯彻落实。一方面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特别是政府应当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使得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做法及时得到纠正直至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惩罚。另一方面,还应当创新工作运行机制。政府应当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既要做落实相关制度的表率者,又要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地处理劳动关系矛盾;工会应当加快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方面的改革创新,为工会干部开展工作创造更为有利的工作条件和环境;雇主组织方面,应当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引导企业树立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理念,在出现劳动关系矛盾时配合政府和工会组织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调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