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醉驾一律拘役”压缩寻租空间
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就作出了规定,不过,当时的规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照此,醉酒驾车并不必然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必须要“情节恶劣”,与最新二审稿中醉酒驾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是有区别的。
别看这细微的修改,意义不小。如果需要“情节恶劣”才能对醉驾定罪,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就可能是醉驾撞伤了人或者损坏了公私财产才处罚,这样就无法遏制日益泛滥的醉驾行为,设立“危险驾驶罪”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更重要的是,留下“情节恶劣”这一尾巴,可能给权力提供寻租空间,有人可能就会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解释,可能出现一些情节确实恶劣的醉驾行为没有定罪的情况。二审草案无视情节给醉驾一律定罪,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以醉驾接受治安处罚为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早就明确规定了“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但在公安部的打击醉驾专项行动以前,有几人被拘留过呢?这除了执法不严等因素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留给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过大。直至公安部下令“醉驾一律处十五日拘留”后,醉驾被拘留者才增多,稍稍遏制了醉驾泛滥的现象。
现在,二审草案规定醉驾者一律处以拘役,虽然司法者仍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拘役最短一个月、最长六个月,但已经大大压缩了寻租空间,自由裁量权更为规范,体现了公平、公正,促进了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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