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发票换工资”有违诚信社会的建立
尹卫国
《工人日报》(2010年12月20日 006版)
近来媒体报道,相关部门通过对3566人专项调查显示,85.7%的受访者称自己是“发票奴”,他们常用发票换工资。
“发票工资”很新鲜,按理说领取自己的劳动报酬理直气壮,何需带着发票换工资?唯一的解释是避税。
为避税找发票,称得上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一些中高收入人员为少缴税金想出的好办法,是捡了个“皮夹子”。但这果真是个好办法吗,用发票抵税金,究竟谁占便宜谁吃亏?
依我看,带发票换工资并非赚便宜的事。员工部分收入用发票冲抵免了税,但计入员工账户的薪酬总量也下降了,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是根据年度总收入计算的,账户收入减少,单位为你缴纳的公积金、养老保险也就同步减少。此外,如果买房贷款,因“账面工资”减少还会影响到你的贷款额度,假如跳槽,单位给你的经济补偿也是按账面工资计算的。特别是,万一被税务机关发现就倒了大霉,不但要被罚款,还会背上逃税的不诚信记录,可见用发票换工资风险不小。而暗自窃喜得利的其实是用工单位。
用“发票工资”的初衷是避税,但显然这种做法不合法,其行为属于以合理形式掩盖非法行为,这种现象也反映了个税征管存在的漏洞,亟待堵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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