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杀”之后的维权之道
“秒杀”系电脑游戏中的名词,现已延伸到网络购物,指网络卖家公布超低价格商品,让所有买家在同一时间通过网络进行抢购,有时抢购时间只须一秒。
然而,一些商家往往在“秒杀”过程中损害消费者利益。那么,消费者遭遇“秒杀”纠纷该如何维权呢?
【案例】一家公司曾在淘宝网举办“‘秒杀’某运动鞋,原价300元‘秒杀’成功只需1元加运费15元”活动。
2010年4月25日21时,李先生准时参加“秒杀”成功,但一直未收到“秒杀”物品。李先生找公司询问,对方以“‘秒杀’物品只有一份,当日有21位网民‘秒杀’成功,公司认定先交费者为成功‘秒杀’者。”
【点评】公司发布“秒杀”商业广告,即受交付运动鞋意思表示的约束,视为要约。李先生按要求参与“秒杀”成功,符合合同生效条件。《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此规定,公司必须无条件兑现,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2010年6月8日,刘小姐看到某网店推出“秒杀”活动,1980元的皮包,只卖198元,限量10只。当晚,刘小姐成功“秒杀”。几天后,刘小姐通过网上搜索该皮包的成交记录得知,实际卖价198元。原来,网店故意在前期提高皮包价格,通过“秒杀”促销。
【点评】此举当属欺诈。欺诈是指经营者采用捏造虚假事实,掩盖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刘小姐有权要求网店给予双倍赔偿。
【案例】2010年6月29日,李小姐通过“秒杀”,以20元的价格获得售价1280元的女式皮鞋。一周后,李小姐发现鞋面的鞋油渗到了鞋内。李小姐要求更换,网店答复,李小姐以超低价获得物品,个别质量问题应忽略不计。
【点评】《消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网店推出“秒杀”,并不等于已告知消费者商品存在瑕疵,也不等于消费者已知道并接受了瑕疵。因此,网店应给予更换。
【案例】聂小姐因数次“秒杀”成功小有名气。丁小姐见网店推出一元钱“秒杀”6998元自行车活动,便求聂小姐帮其“秒杀”,并约定不管成功与否,送聂小姐价值168元的物品作为报酬。聂小姐“秒杀”成功,拒绝将自行车交给丁小姐。
【点评】丁小姐让聂小姐帮其“秒杀”,且无论成功与否均给予报酬,两者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聂小姐应将“秒杀”所得无条件交给丁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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