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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12月20日 星期一

推行女职工专项合同促维权显实效

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督导检查情况显示,全国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60.51万份,覆盖100.69万家企业、4621.83万名女职工

《工人日报》(2010年12月20日 001版)

本报讯(记者丁军杰)“全国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数已达60.51万份,覆盖企业100.69万家,覆盖女职工4621.83万人,21个省的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覆盖率达到90%以上,9个省覆盖率达到80%以上。”据全国工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督导检查显示,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已成为女职工权益维护的有效手段,得到各地党委、政府、人大、妇联等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受到企业的重视,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了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

据了解,为进一步推进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的扎实开展,提高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的覆盖率和履约率,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求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开展女职工专项合同督导检查。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先后开展了此项工作,重点对女职工比较集中和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比较突出的纺织服装、制鞋、餐饮、电子、化工等行业的女职工专项合同签订、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全总女工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有力促进了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据督导检查显示,各地大部分企业都将国家有关女职工“四期”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以条款的形式写进女职工专项合同中,解决了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休假难及休假期间扣绩效工资等问题;女职工专项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在保护女职工的民主和发展权利方面也发挥了作用。许多企业在女职工专项合同中,对企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等做出规定,明确生产一线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为各层面女职工代表参与民主管理提供了保障;通过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促进了企业女职工学法用法,增强了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女职工专项合同的签订使企业有章可循,促使用人单位依法经营,调动了女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督导检查还显示,推行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推动了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的创新:一是由被动维权向主动维权的转变。女职工专项合同改变了过去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才去查处的做法,减少了侵权案件的发生,防患于未然。二是由个体维权向群体维权的转变。过去企业女职工组织维权工作侧重在女职工个体,通过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将维权工作侧重点放在了全体女职工上。三是由单方面的维权向全方位维权的转变。过去谈到维权,都是解决一些具体问题,重点是经济利益问题,而女职工专项合同则把维权工作上升到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层面,实现了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经济利益,劳动、政治和学习发展权利全方位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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