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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一

【有话直说】“健康保证书”不是免责牌

□左崇年
《工人日报》(2010年12月14日 003版)

据12月12日《华西都市报》报道:近日,沈阳某百货公司一名员工在工作期间犯心脏病。第二天,公司向全体员工发放了一份“健康保证书”,并责令必须签字。保证书内容包括:本人保证身体健康,无心脏病、高血压、心脑血管类疾病、无羊癫疯、精神方面的疾病等;在公司就职期间,如发生晕倒及上述疾病或突发疾病症状,本人保证与公司毫无关系,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因一名员工在工作期间犯了病,让所有员工签“健康保证书”,企业可谓“未雨绸缪”。说白了,企业无非是想逃避责任——“你的死活你自己负责,与我无关”,然而就凭这一纸保证书,企业就能安然地当起甩手掌柜吗?

坦白说,这个如意算盘实在打得拙劣。

首先,从法律上来说,关于员工的健康问题,企业是负有法定责任和义务的。尽管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但只要符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职工工作期间患有的一些疾病便可以认定为工伤。这一点,企业无法推脱掉。就算职工签了保证书,也会因为其内容与《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冲突而不发生任何效力。

其次,在当下,企业的竞争力中不容忽视的一个因素便是人的竞争,尊重员工的健康权,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

最后,不少企业都说自己是员工之家,家就应该有家的温暖。从人文关怀的角度,陌生人之间尚需互相关爱,何况是对自己的员工?

逼迫员工签“健康保证书”,无疑是多此一举。但企业这么做所折射出的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对职工权益的漠视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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