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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12月13日 星期一

医院强行剖宫救产妇后的法律思考

郭敬波
《工人日报》(2010年12月13日 006版)

近日,广州一名孕妇产时出现胎盘早剥,危及母子生命,必须进行剖宫产手术。然而经医生、家人轮番劝说,孕妇仍坚持拒绝签字,甚至在手术台上大喊“要自己生”。最终,医生在征得其家人同意后,强行为其进行了剖宫产,结果是孩子死了,母亲的生命保住了。

法律规定的脚步永远赶不上情势变幻的翅膀。当法学界还在对北京“患者家属拒签手术协议致产妇死亡一案”议论未尽的时候,广州出现的情况与北京拒签事件恰恰相反,于是此事件又引起了新一轮的争论:医生处置权与病人签字权孰轻孰重?

广州事件的结果虽然不算皆大欢喜,但就此事件来说,医生的临危决断算是英明正确。但事件发生后,诸多法学界人士还是对此提出质疑:在病人神志清醒的情况下,家属能否代病人做出剖宫产的手术决定?该医院的医务部副主任蔡湛宇事后称,《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时候,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医院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但医院这样做,显然承担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因为,在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上,一直存在着违约与侵权的“双轨制”,这种“双轨制”与蔡主任的解释有很大距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医疗纠纷案件案由分别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两种案由分别归纳了医疗违约责任与医疗侵权责任。且不说蔡主任把这种情况归为“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是否符合立法本意,但就患者来说,完全可以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而追究其违约责任。

在医疗服务合同之中,当病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时,其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有在病人在病情严重不具有缔结合同的能力时,才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缔结医疗合同。针对此案也就是说,医疗行为必须在患者知情并同意的前提下,才具有合法性。

在北京“患者家属拒签手术协议致产妇死亡一案”发生时,许多学者都建议给予医生“强制医疗”的权力,这在当时看来似乎很有正当性。但从本案来看,对一般患者实施“强制医疗”就成了“医生说了算”。如果把两个案件放在一起,读者就会发现这又成了一起不可复制的医疗案例。

像这样的矛盾在医疗服务合同中还大量存在,比如为了解决患者因为医学知识缺乏不能举证的问题,法律上设置了医疗“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趋利避害是人的一种本能,为了规避举证责任的风险,一些医院往往采取过度治疗或者拒绝治疗的办法来应对。

通过以上案例,笔者认为,法律在为医疗行为设置一系列规则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医学学科的特殊性。同时,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也要考虑医学学料的特殊性,要扭转目前不利于医学科学发挥作用的境况,其实,这也是减少目前医患纠纷案件频发的办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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