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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12月13日 星期一

经销商将有质量问题的电脑维修后当新的卖,据说是电脑销售行业不成文的行规——

这样的行规该改改了

■于风卫
《工人日报》(2010年12月13日 005版)

洛阳某网络技术公司的李先生在当地电脑经销商处花近1万元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

不久,李先生发现电脑经常出现问题,导致一些重要数据丢失。

李先生和电脑经销商进行联系,经销商证明是硬件故障。李先生要求给与更换,对方不同意。

在此期间,李先生发现电脑在其购买之前进行过维修。

李先生以产品质量赔偿纠纷为由将电脑经销商、生产商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澄清原告所购买的笔记本电脑曾经过维修的事实,公开道歉;被告对原告所购买的电脑予以退货,返还货款,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庭上,被告电脑经销商承认该电脑确实存在一次维修的同时提出,通常经销商从厂家拿到一批电脑后,部分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作为经销商在销售前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返回厂家,由其负责维修或更换,另一种是由经销商拿到当地授权的售后服务中心进行维修。

电脑返回厂家维修时间长达两三个月,经销商会丧失销售机会,利润减少,因此几乎所有经销商都采取售后维修的方式,这是电脑销售行业不成文的行规。

维修后的电脑和返回厂家的电脑一样是全新的,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不影响经销商销售,也不影响客户的正常使用和质量保证。因此,被告没有责任和义务将电脑销售前经过维修的事实告知原告,被告也不存在故意隐瞒原告的主观故意。

原告提出,本案涉及的电脑在销售前进行过维修,说明产品存在瑕疵,已经是不合格产品。被告作为销售方,没有把电脑经过维修的事实告知原告,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属于欺诈行为。

日前,河南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经销商违背诚信原则,没有将电脑经过维修的信息如实向原告披露,使原告在不知情的状态下作出了购买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因受欺诈被误导而不真实,原告依法享有撤销权。

本案纠纷性质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经销商隐瞒产品维修事实,是对消费者对商品知情权的损害,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应予撤销,原告请求退货的主张应受法律保护。

为维护公平、健康、有序的商品交易秩序,矫正不良的买卖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电脑经销商之间的电脑买卖合同予以撤销;二、原告将所购笔记本电脑及随机附属物品一并退还给被告;三、被告向原告返还电脑价款9300元。

后记: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对于产品售前维修的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律关系上来讲,经销商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基于买卖关系将产品返回厂家,而不应依照行业潜规则由售后服务维修后按正品销售,其未将维修事实告知消费者的行为,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剥夺,丧失了基本的商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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