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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12月12日 星期一

恶意欠薪将承担刑事责任,劳务派遣工应同工同酬,重点领域将设工资保证金

【热点观察】重庆修订法规强化职工权益保障

本报记者 李国
《工人日报》(2010年12月12日 001版)

11月24日,《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经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本次修改主要涉及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的内容,占修改量三分之二左右,力求解决当前职工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恶意欠薪将被追责

工资收入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生存和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基础。为将最低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纳入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第15条规定,重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用人单位也应当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随着经济效益的增长逐步增加职工的工资,并强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应当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保持适当比例,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延期支付工资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或者不能全部支付工资的,应当与所在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延期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提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延期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修订草案》还规定,对恶意欠薪者,将承担刑事责任。拖欠工资超过半年的,将被视为无故拖欠工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如果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将按应付款额的50%以上、100%以下支付赔偿金。

规范劳务用工派遣行为

近年来,重庆市劳务派遣行业发展迅速,劳务派遣机构和派遣人数逐年递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都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有的占了职工总数的30%以上。制造、通信、铁路、电力、银行、建筑、商贸及卫生等行业使用比较普遍,机关事业单位也在使用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对增加就业渠道、落实劳动合同签订、优化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减少人工管理成本、有效解决短期用工和临时用工需要,解决单位编制限额与人手需求之间的矛盾,进一步优化岗位、人力资源分类管理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滥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问题,对劳务派遣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和义务不明、管人和用人脱节等等,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修订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30%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但最高不得超过50%。用工单位应当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派遣职工与本单位的非派遣职工,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强化对农民工的保护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根据2006年4月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农民工在我国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2%,重庆市进城从业的农民工已达300多万人,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维护好农民工权益,《修订草案》强化了农民工的保护。

重庆立法机关认为,“农民工”一词若作为法律概念是不准确、不完整的,也不能涵盖已经或即将成为非农户口的进城务工人员,根据上位法和行政法规作为法律概念的表述,定为“进城务工人员”较为适当。

为保证农民工的血汗钱不被拖欠,《修订草案》规定,将在建设、交通、矿山等领域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以及管理办法由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将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司法救助。

不得违规强迫职工加班

不少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或突击生产,让职工经常无条件加班加点,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8小时工作时间,往往没有任何报酬,劳动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修订草案》规定:在不违背国家规定和损害职工健康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劳工关系。用人单位一旦违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以下,5000元以上罚款。

老板或用人单位违规强行要求加班,职工可以拒绝。而且,用人单位不得以此扣发工资或将职工辞退。

要给职工缴纳公积金

目前,重庆市绝大多数工矿企业,都按规定给职工缴纳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但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却并不乐观。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在重庆的一些大型国有或是国有控股企业落实比较好,但仍有一些经济效益好的大型企业,以及一些私营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修订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待这一法规生效实施后,将依据相关法规予以清理、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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