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委出台《意见》让工会“有职有权”
《工人日报》(2010年12月08日 001版)
本报讯 (记者顾威)大连市委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工作领导的意见》,赋予工会更多资源和手段,解决了工会组织许多企盼解决的问题。
《意见》第4条规定,各区市县总工会主席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对此,不少工会干部认为,这更有利于工会与相关部门协调工作,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针对乡镇(街道)没有专职工会干部,兼职主席又没有精力从事工会工作,使市、区、县工会很多工作部署难以贯彻到基层的问题,《意见》规定,“设立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总工会),主席原则上由同级党委(党工委)副职兼任,并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同时《意见》规定的“把工会干部培养、交流、使用和管理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也使一些地方存在的工会干部流动性差、工会干部年龄偏大这一问题得到解决。
《意见》还就事关工会及职工权益方面的事项,赋予了工会新的权利。其中第11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要吸收工会参与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强化工会对廉租户、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社会监督。”“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职业培训基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成立职业技术等级培训资质鉴定机构。”第12条规定,“支持工会参与企业人大代表和企业界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提名工作。”
《意见》还明确规定了解决乡镇(街道)工会经费问题、工会产业财政补贴等问题。
据大连市总工会调研室主任周平介绍,从今年6月起,市委派专人与市总工会一起赴杭州等4个市进行调研,学习借鉴其他城市工会工作经验。在广泛征求各区市县、开发区、高新区、乡镇(街道)及不同所有制企业党政干部及工会干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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