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煤矿被“零价格”转让
集体资产被贱卖该谁管?
11月29日,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清泉居民委员会部分居民代表反映,称一座价值千万元的集体所有制煤矿被居委会以“零价格”转让,致使上千万元的资产落入私人口袋。
近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走访。
全村村民节衣缩食办煤矿
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泉村地处山区,是煤矿富集地,小煤窑和集体煤窑众多。
记者了解到,1977年,当时的重庆市南川县先锋公社清泉大队为了解决村民的烧煤需求,全村村民节衣缩食,用3年时间在清泉村苏家湾修建起南川文风清泉煤矿。1978年12月31日,煤矿正式开业,注册资金11万元,年产值17.4万元。清泉煤矿具有合法的采矿手续,至1994年,年产已经达到5万吨,解决了全村的燃煤问题和部分村民的就业问题。
2001年3月,南川文风清泉煤矿正式更名为南川市清泉煤矿,属集体企业,注册资金为104万元,从业人员138人。
2001年,重庆市开始了小煤矿整治工作,清泉煤矿属于整治范围,被关停整治。2002年6月7日,根据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验收的有关精神,清泉煤矿整顿合格,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办理了营业执照。
记者在工商档案查到,2002年9月18日清泉煤矿的企业章程显示:“企业主要解决本居委会剩余劳动力就近务工,利用办矿盈利为本居委会办实事……彻底解决好农业用水和人畜用水。企业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金为96万元,资金来源由原文凤镇清泉村投入”。
煤矿莫名其妙被贱卖
经过整治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清泉煤矿,在2003年7月29日,被清泉村居民委员会以每年18万元的租金,租赁给个体老板郝明伍经营,租赁期限为5年。
2005年12月13日,清泉居委会以“煤矿已经资不抵债”为由,决定以“零价格”将煤矿卖给正在租赁经营的郝明伍。
记者在清泉居委会居民张仁忠等人提供的一张会议纪要上看到,这次转让集体资产名义上是通过召开居民代表大会的形式通过的。但张仁忠等人表示,实际上许多居民并未同意,也没有签字认可。
记者在重庆市工商局提供的工商档案中看到,在2008年,该矿因属于小煤矿范畴,已经被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关闭。随后,该矿和南城街道办事处的一个集体煤矿以总价1700多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重庆博赛矿业有限公司。
居民们告诉记者,当得知居委会将煤矿卖出后,居民们就开始不停举报,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受理。
居民质疑:“自己”怎么告“自己”?
张仁忠对记者表示,清泉煤矿一直是清泉村全体村民的集体企业,集体所有的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零价格”转让合同是无效合同,应该被撤销。
今年5月,清泉村居委会居民自发召开大会,决定起诉居委会和郝明伍,要求撤销当时的“零价格”买卖合同,并返还“非法获利1000多万元”。
张仁忠称,依据《民法通则》第74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物权法》第63条第2款则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居民们因此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然而,他们在第一关——法院立案,就卡住了。
张仁忠告诉记者,他们今年5月将起诉状送到重庆三中院立案庭后,法院一直未予立案。于是,居民们给法院有关领导写信。在5月底,三中院派立案庭法官,在南川区法院召开了听证会,当时法院认为,居民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应该以居委会名义起诉。
居民们对此不理解:自己告的本就是居委会,照法院的说法,岂不是要“自己告自己”吗?
但是,居民们还是找到了时任居委会主任,要求居委会对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居委会盖章予以了确认,可就在此后的第三天,他却辞去了居委会主任职务。截至记者发稿止,居委会主任一直空缺。
今年10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南川区人民法院。11月30日,记者来到南川区法院。该院副院长饶川等人表示,居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无可厚非,但作为居民个人,无权对居委会作出的决定进行起诉,居民们可以先召开居民大会选出居委会主任,再由居委会进行起诉。
饶川还表示,此次集体资产“转让”,南城街道是全程参与,就连1700万元的“转让费”也是由街道监管使用的。
在南城街道办事处,记者联系办事处张主任,她称在外办事,安排一名分管副主任接受采访。待联系到这位副主任后,他表示马上赶回办公室。然而,记者左等右等,却未能见到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