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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12月04日 星期一

一项调查发现,很多人对艾滋病感染者呈现不宽容、不接纳的态度,企业管理人员对艾滋病感染者就业表现出更为严重的排斥心理,艾滋病就业歧视归根到底缘于恐惧和无知,目前我国公众对于艾滋病知识仍需扫盲——

【特别报道】艾滋感染者遭遇就业“冷暴力”

■本报记者 郑莉
《工人日报》(2010年12月04日 005版)

“企业要制定促进艾滋病防治的规章制度,落实国家对感染者的关爱政策。为感染者公平地提供就业机会,不歧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员工及其家庭……”在第23个世界艾滋病日到来之时,国家预防艾滋病宣传员濮存昕代表200家企业在北京发出倡议:拥有强大社会资源的企业,有责任在防治艾滋病这一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问题上,让社会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

12月2日举行的“抗击艾滋病企业社会责任高峰论坛”上,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卫生部副部长尹力表示,“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社会歧视现象依然普遍存在,特别是对艾滋病携带者的就业歧视严重”。

艾滋病学专家、社会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公众对于艾滋病传播途径等知识仍需扫盲,社会对于艾滋病的歧视归根到底缘于恐惧和无知。

感染者难跨就业壁垒

【事件】11月30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国际劳工组织公布了《我国艾滋病就业歧视现状及其应对策略研究》,在针对艾滋病感染者就业现状的调查中发现,很多人对艾滋病感染者呈现不宽容、不接纳的态度,企业管理人员对艾滋病感染者就业表现出更为严重的排斥心理。

“虽然,社会大众知晓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但是依旧心存疑虑,很多人对艾滋病感染者存在不宽容、不接纳的态度。”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艾滋病项目负责人武汝廉告诉记者,一项“对艾滋病感染者就业态度的调查”中显示,1000名受访者中,只有47.7%的人肯定了感染者平等就业的资格,而48.8%的人认为不应该允许其平等就业。

与此同时,企业管理人员对艾滋病感染者参加就业表现出更为严重的排斥心理。在一项总数200人的企业管理人员调查中,130人(总数的65%)认为不应该允许感染者平等就业,一些人则表示,即使艾滋病感染者能够正常工作,他们也不会雇用这样的“患严重疾病的病人”进入企业。许多企业发布招聘广告明确要求:“无艾滋病等传染病史”。这些都明显反映出现阶段对艾滋病感染者的就业歧视。

相对于许多感染者在求职中被歧视,还有许多已经就业的感染者被解雇、被剥夺晋升或培训的机会。

2009年《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有14.8%的受访者由于感染艾滋病被解雇,另有16.7%的人被迫改变工作,3.8%被拒绝提升。而在另一项调查中,因感染艾滋病而失去工作的员工竟高达89.47%。

还有很多人被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受到同事的议论、拒绝和排斥,在工作中、社会生活中被边缘化,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

在一项针对企业职工的调查中,53%的受访职工表示“不会选择和艾滋病感染者一起参加娱乐活动”;50.6%的职工表示“不会和艾滋病感染者握手”;80.8%的受访职工表示不会购买艾滋病感染者生产的任何商品。

有关人士表示,领导、同事的区别对待,态度的冷漠,言语上的拒绝,往往使艾滋病感染者不堪重负,最终“自动”选择离开单位。

谁将他们排斥在社会之外

【事件】5月,安徽省的小吴(化名)报名参加某学校教师招聘考试,在通过笔试和面试并参加体检后,被查出携带HIV病毒,因“体检不合格”被拒绝。小吴一纸诉状将教育部门告上法庭。11月12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吴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称:“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符合《教师法》对从事教师职业身体条件的要求”。11月29日,小吴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感染者可以做很多种工作而完全不会影响他人,请不要把我们排斥在这个社会之外!”

《我国艾滋病就业歧视现状及其应对策略研究》指出,政府颁布的一些政策、制度也或多或少存在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

我国《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第十三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对此,《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的解释是:“与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所不同的是,不存在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一概念。因为HIV感染后几乎100%都会发病,发病后如果不给予抗HIV治疗,大部分艾滋病患者将在进入艾滋病期后的2年内死亡。因此,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

“一些制度与当前国际通行准则、相关法律存在差异甚至相抵触,是造成艾滋病就业歧视的重要诱因之一。”武汝廉说,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艾滋病防治条例》也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依然有一些规范文件与法律规定相悖,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负面示范效应,抵消了卫生部等相关部门多年的艾滋病防控工作作用,增加了艾滋病预防工作的难度。

有关专家表示,政府、用人单位、公众乃至感染者都呈现出对法律、法规、制度的一知半解:当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时,可能并没有意识到侵犯了艾滋病感染者的权利;当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要求求职者接受艾滋病检测,并拒绝艾滋病感染者就业的时候,也并不知道已经违法;而当感染者面对不公平的对待,更不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被侵犯了。

“恐艾症”比艾滋病更可怕

【事件】参与艾滋病就业歧视调研的工作人员曾接触到一位年轻的艾滋病毒携带者:26的小赵(化名)被查出感染艾滋病后,公司管理层立即问他是不是考虑离开。“我说这病不传染,公司可以通过教育培训,让大家知道这不是什么问题。可领导说,知识是一个问题,人的接受水平是另一个问题。”于是,公司给了小赵半年工资,让他主动辞职,说这样会“好看一点”。

虽然,目前很多人都知道“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仅限于母婴、血液和性传播”,但对于艾滋病的误解和恐惧却依然在蔓延。

“有些企业拒绝艾滋病感染者就业,甚至拒绝在企业内部宣传艾滋病知识,好像宣传了就是承认企业有员工得了艾滋病,这种对艾滋病的恐惧是不必要的。”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在抗击艾滋病企业社会责任高峰论坛上表示,希望企业积极宣传艾滋病的相关知识,不歧视艾滋病感染者,为他们提供公平就业机会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公德与责任。

据了解,我国目前有1025万家企业,但参与艾滋病防治的活跃企业只有30家左右,还有很多企业对艾滋病存在误解,甚至讳言莫深。而一项针对25个省(区、市)的2000余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的调查显示,在知晓被感染者的感染身份后,1/4的医务工作者、超过1/3的政府官员和教师持有负面和歧视的态度。

“对艾滋病的恐惧与歧视已经成为全球遏制艾滋病流行的最大障碍之一。”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一位官员表示,从某种程度上说,“恐艾症”是一种比艾滋病更可怕的病症,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武汝廉建议,政府承担起责任,通过加强完善、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等机构,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保护,进一步提高自愿咨询检测服务质量,从而消除歧视。

但“法律毕竟是维系道德的最低底线”。致力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士认为,持续不断地在企业、社区、学校开展艾滋病知识教育、宣传工作对于消除艾滋病恐惧和误解将更为有效。

“作为消除就业歧视的主体,企业应首先做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让企业领导和员工都能掌握艾滋病的基本知识,避免危险行为,对艾滋病感染者不恐惧,不歧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卫生部疾控局副局长郝阳说,防治艾滋病,首先要做的就是走出无知,战胜恐惧,包括企业管理者、社会民众和政府领导者。


【链接】解惑

Q:什么是艾滋病?

A: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导致的免疫性疾病。一般认为,人感染HIV以后,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HIV感染无症状期,即感染了HIV,但没有明显的特异性症状;第二个阶段,艾滋病发病,HIV 削弱了免疫系统,这个时候,人体就会感染上机会性感染病,如,肺炎,脑膜炎,肺结核等。艾滋病本身不是一种病,而是一种无法抵抗其它疾病的综合症状。艾滋病患者不会死于艾滋病,而是死于与艾滋病相关的疾病。

Q: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携带者)可就业吗?

A:艾滋病传染主要是通过性行为、血液和母婴传播。在正常工作中不会出现如上行为,因此处于潜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工作能力上与非感染者并无任何不同。

判断是否具备就业能力,需要考察两个标准:一、非健康群体就业是否会造成疾病扩散,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二、是否符合相应岗位的体质条件,即在体力、技能、智力上能否胜任应征工作。完全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劳动者,应肯定其就业资格。

但是,有免疫学专家认为,对于艾滋病发病阶段的人,不主张从事教师等职业,因为工作压力大,环境接触人群复杂,容易发生微生物的感染,不利于自身疾病的治疗。

Q:消除就业歧视对防治艾滋病有什么作用?

A:国外一项针对200名艾滋病感染者的调查表明,在病情相似的情况下,有工作的感染者比无工作的感染者生存质量更高,对自己的生理状况更为满意。作为社会公平的基础,消除就业歧视有助于改善人们对于艾滋病感染者的态度,在社会上营造宽松的氛围,帮助感染艾滋病的人群走出恐惧,自愿接受有效治疗,从而控制艾滋病的进一步蔓延。

(郑莉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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