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官员问责的规范当提速
据《检察日报》11月30日报道,上海“11·15”特大火灾过去半个月了,人们希望相关部门迅速启动问责制,让失职、渎职者得到应有的惩处,告慰遇难者及其亲人。此前的11月17日,国务院调查组认定,此次火灾是一起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调查,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另据新华社11月29日报道,海南公安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犯罪嫌疑人在自首后又杀人,公众要求问责的呼声再起。
近年来,不时发生因失职、渎职导致的责任事故,给社会和公众造成了重大损失,引发各界要求对失职、渎职官员进行问责的呼声持续高涨。官员问责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责任追究问题,而是关系到官员的责任意识,关系到防范腐败等行政管理以及公众对政府部门的评价等问题,不可等闲视之。
无论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还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抑或《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都强调要严格行政问责,并且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程序、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条件、限制、程序等作出了规定。然而,现实中某些地方的官员问责并不规范,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比如,何时启动官员问责并没有具体的时间表,导致一些事件最后不了了之;决定官员问责的机关不一致,什么情况下官员应承担行政责任或纪律责任或政治责任,各地做法不同,容易导致结果的不尽公平;复出条件不统一,导致一些人认为应该限制复出的官员随意复出,由此引发公众质疑。
官员问责制度之所以存在上述困惑,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由于问责标准较为原则,不同地方的主管部门对官员问责的把握标准不同,导致不同地方同样的问题产生不同的问责结果。二是某些地方“互隐”的官场规则,影响到官员问责的效率。现实当中,发生了失职、渎职等责任事故,有些官员不是反省自身的问题,而是想方设法跑关系,以减轻或者免除问责,以致官员问责不能及时作出。三是有些官员的失职、渎职,是为了某些地方利益考虑,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潜规则下产生的,其被问责在某种程度上是主管部门迫于压力而为,因此,其复出的条件限制就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
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到官员问责制度的效能。我们必须从如下方面对问责制度进行完善,加快官员问责的规范进程。比如,统一官员问责的条件、责任形式,明确官员问责的时限,确定具体的官员问责决定机关,确立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条件、时间、复出职务的限制和任职范围,建立官员问责不适当的救济机制和途径等。与此同时,从源头上明确、规范各级各岗位官员的职责、权限,清除各种官场潜规则,让显规则大行其道,让所有的官员明白自己的什么行为可能带来什么后果,从而自觉约束自身行为,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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