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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未到现场实施盗窃、事后没有与人分赃

河南一男子“零盗窃”获刑3年

张胜利 禹淑芬 王钰
《工人日报》(2010年11月29日 007版)

明知他人要去盗窃,还主动提供被盗人的信息,自己未实施盗窃,也未分赃,却因为自己“多事”付出了惨重代价。11月24日,河南省新密市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盗窃案件,对“多事”的河南省新密市人孙天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18000元罚金。

2004年8月的一天晚上,新密市苟堂镇的孙天顺和朋友张书奎、刘学辉、杨建锋在新密市新城一夜市吃饭时,张书奎等人提出想去盗窃,弄点钱花花。孙天顺听后,就对张书奎、刘学辉、杨建锋3人说,其前妻张某在新密市一手机店工作,老板李某现外出旅游晚上无人看门。接着,孙天顺向3人说了李某店里手机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告诉3人说,你们该去“弄”(偷)就去“弄”吧。

后刘学辉、张书奎、杨建锋3人经踩点后,于2004年8月8日晚,来到新密市新城行政路李某的手机店,翻窗入内,盗走李某店里各种型号的全新手机31部、各种面值的缴费卡计1980元和现金200余元等物品,总价值37900元。后3人将盗窃来的手机低价卖掉,但销赃后也未给孙天顺分赃。

案发后,张书奎、刘学辉被警方抓获,于2008年7月19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而杨建锋、孙天顺则一直潜逃在外。2010年5月5日,被上网通缉的被告人孙天顺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张书奎供述,孙天顺经常到他老婆张某的手机店里玩,熟悉手机店的情况。当时,孙天顺说手机店老板出去旅游,手机店晚上没有人看门。“如果孙天顺不这样说,我们就不会去偷,因为正常情况下手机店晚上下班后手机都会拿走。”

而孙天顺被抓时,觉得自己实在冤枉。认为自己未到案发现场实施盗窃,事后没有分赃,其行为不是犯罪。

新密市检察院对此案的公诉书称,虽然孙天顺在此犯罪过程中,未到案发现场实施盗窃,事后没有分赃,但其明知他人要去盗窃,却主动给他人提供盗窃信息,同意他人盗窃,参与他人盗窃预谋,说明其主观上具有盗窃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他人也利用其提供的信息实施了盗窃犯罪,因此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其在该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据此,新密市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天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8000元。

“不去干坏事,我就不犯法。”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会有类似想法。办案检察官介绍说,上述想法存在误区。明知他人要去盗窃,却主动给他人提供盗窃地点信息,同意他人盗窃,参与他人盗窃预谋,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检察官提醒大家,以后碰到类似情况时,正确做法应是及时阻止他人犯罪,而不是出于哥们儿义气、朋友面子或者蝇头小利提供信息,同意他人去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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