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立法权服务国际旅游岛建设
海南拟立法将生态保护纳入考核体系
《工人日报》(2010年11月27日 003版)
本报讯(记者赖志凯)“生态环境保护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实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并将其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这是记者从11月25日闭幕的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悉的。
据了解,鉴于建设国际旅游岛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海南充分利用海南特区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制定《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一系列政策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生态环境保护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草案》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实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此外,《草案》还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与此同时,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序开发利用土地、森林、海湾、岸线、海岛、水域等重要资源;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淘汰落后的高耗能、高耗水的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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