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0年11月23日 星期一

青岛发布《劳动用工管理规范》

《工人日报》(2010年11月23日 007版)

本报讯 (记者杨明清)近日,《青岛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正式向社会发布,该《规范》在用工招聘、合同管理、社保、工资等8方面为求职者提供了法规保障。

该管理规范是青岛市人社部门根据国家、山东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分门别类提炼整理而成,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规范》约定了5种不适合劳动用工试用期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或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因调换工作岗位而变更劳动合同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招用同一职工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工资支付方面,《管理规范》也进行了严格规范。据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