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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11月23日 星期一

【社评】堵住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漏洞

有职务便意味着有权力、有政绩和贡献、有自己的圈子和“官”系网,而这些往往容易成为左右司法审判的因素

□本报评论员 林 琳
《工人日报》(2010年11月23日 003版)

据新华社11月19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并明确了同步审查的范围、程序、重点、责任追究等。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轻刑化的问题——最高检的专项检查活动统计数字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我国的职务犯罪分为三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应该说,职务犯罪轻刑化不是个新话题。近年来,公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明显提高,对司法审判、官员任职情况及其行为的监督愈发加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求日益强烈。正因此,“近七成职务犯罪分子被轻判”难免会触动公众的敏感神经,在他们看来,这似乎意味着: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

最高检察机关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让两级检察院共同监督法院审判,无疑会促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慎重,更加忠实于法律、忠实于案情,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公平正义。

进一步而言,职务犯罪被轻判,根源不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而在法院的审判。破解某些法院缘何要对职务犯罪者网开一面,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这当中,有法律规定本身不尽详细、科学的原因。比如,可以适用缓刑、免刑的条件无外乎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而事实上,在实践中,一些情节往往缺乏实质性的考察条件,弹性较大。

还有一些法官对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的因素。近日《南方日报》报道称,2005年至2009年6月,广东职务犯罪轻判率为普通刑事案件的13倍。或许在一些人看来,相比那些杀人、抢劫的暴徒,职务犯罪没有那么血腥和暴力,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但事实远非如此。与矿难、强拆、挪用社保金、刑讯逼供相关的渎职犯罪,哪一样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从根本上来说,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关键恐怕还在“职务”二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职务成为了某些人职务犯罪的保护伞,因为有职务便意味着有权力、有政绩和贡献、有自己的圈子和“官”系网,而这些往往容易成为左右司法审判的因素——徇情枉法、徇私枉法。

解决之道,除了像最高检要求的一样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完善立法、设定具体统一的缓刑适用标准,缩小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外,还应提高法官的拒腐防变能力,依法断案而不是断“人情案”、“关系案”,尝试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异地审判,切断人情、金钱等可能干扰审判的因素等,这些努力都不可或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也没有“轻刑化”的特权,这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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