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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11月19日 星期一

国内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矿难责任人

《工人日报》(2010年11月19日 003版)

本报讯 (实习生余嘉熙)11月16日,5名平顶山新华四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的煤矿负责人,分别被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罪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有期徒刑等刑罚。据了解,这是国内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矿难责任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拒不执行各级监管部门一系列规定,在明知新华四矿存在瓦斯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情况下,强令大批工人下井作业,长期置井下矿工于无瓦斯预警防护的高度危险之中,最终导致瓦斯爆炸,造成严重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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