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上架起高压线 居民每天提心吊胆 法院判决成一纸空文
商丘三户居民忐忑度日
连日来,笔者不断接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樊荣、张友杰、张反帝三户居民反映,称该县供电局在其居民住房上强行架设起了10千伏高压线路,法院虽然判决供电局拆除该高压线,但供电局拒不执行。自高压线建起来后,两年多来,三户居民每天都是在高压线下提心吊胆地过日子。
日前,笔者赶赴民权县了解情况。樊荣说:2007年10月,民权县供电局要架设10千伏高压线路,该线路正巧跨越了他们三户居民的住房。得知此事后,他们要求供电局依照《电力法》的规定就有关安全事项给予他们保障后再施工,但供电局对他们的要求一直是置之不理。
2007年10月22日,供电局一行50多人未经他们同意就开工了。11月22日,一条10千伏高压线就在他们房顶上方架了起来。
为了讨还公道,2007年10月26日,三户人家曾向民权县法院提起诉讼,但民权法院裁定驳回了他们的起诉,他们只好向商丘中院提起上诉。
笔者从樊荣提供的判决书上了解到,从2009年12月10日,商丘市中院对此作出民事(2009)商民终字第728号判决: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9)民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上诉人民权县供电局在三上诉人樊荣、张友杰、张反帝所有的房屋上架设的10千伏高压线路予以拆除(改建线路,避开三上诉人所有的房屋达到国家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经现场勘查,三上诉人的房屋两边的电线杆间距83米,房屋两侧高压线杆距民权县南环路路边分别为7米和13米,被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完全可以避开三上诉人的房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特殊情况下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护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10千伏的高压线路导线与建筑物的最小垂直距离为3米,这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该案被上诉人架设的10千伏高压线路档距是83米,距上诉人的房屋最小垂直距离仅2.48米,没有达到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法院同时认为,被上诉人架设的高压线路妨害了上诉人对房屋的使用权,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将被上诉人架设在上诉人房屋上的10千伏高压线路拆除符合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但判决书生效后,民权县供电局拒不按期履行法院判决。”樊荣说。今年以来 ,张友杰等多次到民权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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