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旅游者享有十八项权利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1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明确了旅游者享有十八项权利:
(1)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可以请求确认该内容无效。
(2)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赔偿;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可以请求其承担补充责任。
(3)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
(4)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
(5)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的,可以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旅游经营者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可以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6)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有权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7)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8)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旅游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9)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10)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可以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11)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12)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的合理费用。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13)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其中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15)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但下列情形除外: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16)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
(17)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
(18)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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