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话题】“黑名单”企业中标折射制度软肋
□ 张玉胜
《工人日报》(2010年11月11日 003版)
杭州铁路东站枢纽东、西广场区块配套设施项目是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今年8月30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0月9日,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发布公告称,中建三局公司以10.34亿元报价中标。但有人发现,这家公司在今年8月15日被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列入限制市场行为的“黑名单”,暂停其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锁定期为两个月。(见11月8日《经济参考报》)
一个被列入暂停投标的“黑名单”中的企业,竟然在受处罚期间“中标”,这一怪事引发了质疑,也暴露出“黑名单”制度的缺陷,比如下级部门的处罚决定是否对上级部门有效,此范围的“禁标”处罚是否适用于彼范围的“招标”行为,甲地的“黑名单”是否可以被乙地参考,等等。
其实,上了“黑名单”照样包工程的怪事早有先例。而在这则新闻中,浙江省招标办给出的解释是,“从9月29日中建三局公司预中标公示开始,10天之内没有接到投诉,此前也没看到媒体公告的关于这家公司的相关处罚情况”。
鉴于信用评价制度各自为政的现状,有必要建立全国联网、统一规范、具有一定权威性的“黑名单”制度。
首先,要想让“黑名单”制度真正成为对不循规则、不守信用的单位和个人的惩罚利器,必须首先保证其公正性、严肃性和威慑力,做到定性准确、“入围”有据、不枉不纵。哪个部门哪一级定的“黑名单”在什么范围有效,或对其它地方有什么样的参照意义,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其次,要建立更高级别、更广泛范围“黑名单”信息公开和查询机制,建立资源共享的管理制度,以有效克服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脱管和各部门的认知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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