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直说】违法何以成了“普法”
□李 记
《工人日报》(2010年11月09日 003版)
近日,陕西安康市汉滨区委、区政府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宣布拘留17名“阻挠重点工程建设”的村民,并在他们挂在胸前的牌子上写上名字和涉嫌罪名——据11月7日《东方早报》报道,针对此举“漠视人权与相关司法规定”的质疑,陕西安康市汉滨区区委宣传部发出的“情况通报”称:“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措施,对暴力犯罪、严重刑事犯罪以及造成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通过公开曝光的形式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及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社会效果明显,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传作用。”
事情起源于村民对补偿的不满。在此且不说这17位村民是否涉嫌“阻挠重点工程建设”,但按照法律规定,涉嫌犯罪不等于犯罪,在法院正式判决之前,任何形式的定罪都是违法的。因而,汉滨区政府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并在17位村民的胸前挂上写有涉嫌罪名的牌子,就是一种违法“普法”。
最让人愤懑的,还是当地有关部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措施”、“通过公开曝光的形式震慑犯罪”、“能起到很好的普法宣传作用”的怪诞思维。照此逻辑,一旦涉及民意诉求,不管合不合理、正不正当,只要抓几个人游街示众一下,便能“普法”,便能保一方无事。这样的办事思维和模式一旦推广开来,后果十分可怕。因为,今天有人可以用“普法”为理由将村民示众,明天,就可能有人用类似的理由干出其它事。这样的“普法”或许能暂时换来百姓的噤声,但政府、警方的公信力和社会的向心力,无疑会大大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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