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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11月08日 星期一

一位司机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业务员代其上网签下“电子保单”,司机死亡后保险公司拒赔——

“人机对话”:缺乏法律保障的商务交易

——《最高法院公告》以此作为典型判例

江中帆
《工人日报》(2010年11月08日 005版)

法律规定,任何合同的订立双方要平等协商,对争议条款进行告知或说明,否则不能订立有效合同。

电子商务合同,由单方在电脑中设定有利于自己的合同订立程序,订立合同的另一方毫无协商、询问、质疑、说明之权利,这一法律现象在公民生活中日益凸显。完善立法,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行为是刊登本文的目的所在。

——编辑手记

新闻

时下,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商业活动借助网络平台,通过“人机对话”完成。那么,电子商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来负责,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

一位司机购买保险公司推销的保险,因保险使用“电子保单”,全部投保程序采用电子商务形式,通过“人机对话”完成,保险公司业务员代替无网上操作能力的司机签下含有错误信息的电子保单。

司机投保后死亡,其亲属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日前,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以官方公报形式公布该案,认为此案作出了独创性的判决,解决了司法难题,填补了法律空白,树立了裁判样板,对类似纠纷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性。

投保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林淑芬的丈夫郑武是一名汽车驾驶员。

2009年3月,江苏徐州民兴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民兴公司)的业务员来到郑武住地,推销名为“绚丽阳光”的“自助式保险卡”,郑武购买了一份。

“绚丽阳光”保险卡是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阳光人保)推出的意外伤害保险(由民兴公司代理),投保100元,保费6万元,保期一年。投保人必须采取“网络激活”和“电话激活”两种电子商务方式,上网或拨打阳光保险客户服务电话,通过人机对话激活保险卡,保险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对包括被保险人职业在内的各种问题进行询问,并提供可以承保的职业选项,要求投保人以网上填写或电话选择的方式告知,但该险种不包括营业货车司机。

鉴于电子保单必须通过网上、电话履行投保程序,而能够在网上进行投保的对象有限,民兴公司规定,业务员推销保险时不随身携带保险卡,收取保费后由公司内勤人员根据业务员对被保险人职业状况的陈述,代为激活保险卡。

郑武缴纳了保险费后,民兴公司业务员代替郑武对保单进行网上激活时,没有询问郑武职业,便在投保人职业一栏填写为“农民”。至此,在阳光人保的网络管理系统中,郑武购买的保险卡显示其职业为农民,被保险人为郑武。

拒赔

2009年4月20日,郑武驾驶货车在四川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妻子林淑芬作为郑武的继承人从徐州赶到南京市,向阳光人保提出理赔申请。

阳光人保经审核发现,根据公司电子保单激活程序,填写职业为“营业货车司机”无法激活电子保单,便单方认为郑武在激活电子保单时故意隐瞒真实身份,属无效行为,向林淑芬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

林淑芬认为,丈夫并没有进行网上或电话确认激活保单的行为,不应对错误填写职业信息承担责任,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焦点

原告诉称:2009年3月,郑武购买了阳光人保推出的保险一份,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

2009年4月20日,郑武在前往四川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原告向阳光人保要求理赔遭到拒绝,请求法院判令阳光人保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6万元。

诉讼中,林淑芬申请民兴公司业务员作为证人出庭。业务员法庭作证:“我是民兴公司业务员。2009年3月,郑武购买保险卡并当即交纳了100元保费。根据公司的规定,业务员推销保险时不随身携带保险卡,收取保费后由公司内勤根据业务员对被保险人职业状况的陈述,代为激活保险卡。我没有询问投保人职业,以农民为郑武的职业向公司汇报。几天后,将已激活的保险卡交付郑武。”

阳光人保辩称,被告推出的涉案类型保险采用的是“电子保单”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全部投保程序均采用数据电文,激活电子保单的过程,就是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询问和说明的过程。

在投保人登录阳光人保的网站填写有关信息过程中,保险人通过网络系统投保流程设计的保险内容依法履行了说明义务,也对一些问题提出了询问,并充分提供了所有可以承保的选项供投保人选择并进行如实告知。如果郑武告知其职业为“营业货车司机”,将被系统拒绝承保。

鉴于郑武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过虚假的职业选择陈述与被告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不退还保险费。

庭审中,阳光人保是否履行了对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郑武是否违反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成为争议焦点。

判决

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由提供方设置问题,由相对方通过“人机对话”逐一进行回答,是否等同于双方面对面的沟通和协商?询问和回答的过程,是否等同于提供条款的一方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说明义务?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阳光人保自行提供的保险条款规定:“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可见,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范围应当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告知义务。

本案中,保险业务员出具证言称,在收取保险费时误以为郑武是农民而未询问其职业,涉案保险卡系保险代理公司根据业务员对被保险人职业状况的陈述代为激活后交付郑武。

鉴于业务员作为保险业务的经办人,与阳光人保有利害关系,其出具的不利于阳光人保的证言可信度较高,且阳光人保未能举证涉案保险卡由郑武本人激活,亦未能证明在收取保险费时对郑武的职业提出询问,故可以认定阳光人保未能全面履行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

阳光人保网站可查阅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表,网上激活的过程中,被保险人职业栏如选择“营业货车司机”,保险卡会因被拒绝承保而无法激活。但是,本案所涉保险卡系民兴公司代为激活,激活过程中,民兴公司仅向其业务员而未向投保人郑武进行询问,使郑武没有机会就其职业状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郑武并没有违反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阳光人保作为保险人认为,郑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涉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2009年4月20日,郑武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已经构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阳光人保赔偿林淑芬保险金6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效力。

判决生效后,审理该案法院将此案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官方刊物《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形式作为典范判例向社会公布。

(文中人名系化名)

说法

“解决司法难题 填补法律空白”

电子商务是科技发展带来的一种新型经济活动方式。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类型经济纠纷,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司法审判带来一定障碍。

江苏省有关法律人士指出,电子商务,尤其是类似于本案的自助式电子商务设定的合同,属于一种格式合同,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格式合同。

一般格式合同,合同的双方可以面对面进行沟通、协商,并可以就某些争议条款通过特别约定方式进行修改。而电子格式合同,只能由合同的相对方通过“人机对话”完成,而且合同的所有条款都是由提供条款的一方事先以电脑程序方式进行固定,无法更改,合同的相对方只有无条件接受,否则便不能成立合同。

可见,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设立主体,比一般格式合同设立的主体处于更强势的地位,从法律上应当赋于电子商务格式合同设立主体更多释明、告知法律义务,以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更趋公正。

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由提供一方设置询问问题,由相对方通过“人机对话”逐一进行回答,是否等同于双方“面对面”的沟通和协商?询问和回答的过程,是否等同于提供条款的一方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说明义务?这些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必要对此作出规范,使司法判决归于统一。

本案判决生效后,法院将此案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校、研究后,认为此案作出了独创性的判决,解决了司法难题,填补了法律空白,树立了裁判样板,对类似的纠纷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性,以官司公报的形式将此案作为典范案件进行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售“自助式保险卡”未尽说明义务,又未对相关事项向投保人提出询问,自行代替投保人激活保险卡形成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保险单。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以电子保险单内容不准确,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由此引发的新类型经济纠纷也会越来越多。该案为全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给出了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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