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话题】“自利”行规泛滥源于法律不彰
日前,广东爆出消费者购买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尚在保修期内却被商家拒绝保修的消息,而拒绝保修的理由是“显示器出现漏液不属于保修范围,这是行规”。“行规”再一次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壁垒。(见11月3日《法制日报》)
行规,对广大消费者来说并不陌生,比如“入住酒店必须在中午12点之前退房”、“饭店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快递收件“先签字再验货”,等等。
行规给人的印象,是自利倾向严重,“霸王条款”泛滥,许多行规不折不扣地沦为某些商家、企业推卸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护身符”。
笔者以为,自利行规的泛滥源于法律不彰。具体表现有三:一是一些行业协会角色定位存在偏差;二是行政执法缺乏主动性;三是司法救济效率低,成本高。
成熟的市场经济不仅需要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他律,也需要行业自身建立行业协会来强化自律。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是通过行业指导,加强行业自律,监督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它有权从宏观上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而在涉及行业外社会成员的利益时,尤其是在面对消费者与行业内成员之间的纠纷时,则不能以裁断者的身份出现,更不能用自己先前制定的一些自利色彩浓厚的、并不为消费者所知的所谓行规去敷衍消费者,帮助商家推脱责任。遗憾的是,在这方面,一些行业协会的做法并不尽如人意。
要对抗日益泛滥的自利行规,有赖于法治的畅行和法律权威的树立。具体来说,就是行政执法到位和司法保障及时。
在市场行政执法方面,有的执法部门似乎遗忘了“行政权主动性”的属性,立案查处总是坐等上门,依赖当事人的举报和控告,很少主动审查市场交易规则。而在司法救济方面,由于我国的法院没有设立小额诉讼速裁法庭或者专门的消费法庭,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权往往时间长、成本高、效率低,有的最终只能忍气吞声,放弃维权。
遏制自利行规泛滥,绝非一日之功。关键是,有关部门要首先意识到这一问题存在的危害性和改革的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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