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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11月04日 星期一

【社评】车船税改革 :期待公众的积极参与

将车船税征收赋予太多社会目的,加重税收承担的功能,极有可能削弱其存在的本质作用,即收入调节功能。而如何避免公众质疑其会导致赋税增加的问题,方案确实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

□本报评论员 董 沛
《工人日报》(2010年11月04日 003版)

2010年11月2日,来自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管理系统的信息显示,自《车船税法(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正式公布,对全社会征求意见5天以来,有64000多人对该草案发表了意见。相对于全国近两亿机动车的规模,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税制调整,这一数量显得过于稀少。与此相对应的是,在纸面媒体和互联网上,该方案正经受着广泛的考验,公众对该方案质疑声不断。

车船税调整方案广受质疑的主要原因在于,如方案最终获得通过,相当一部分机动车(船)主不管每年开不开车(船),赋税都将在原基础上增加。方案以1.0升~1.6升排量为界限,该范围内车辆年基准税额为360元~660元。在此排量之上的所有车辆,税费都比以前有大幅增加,最多的增加10倍以上。

而普通公众将成为赋税增加的主要承担者。早在2007年,全国机动车数量在1.5亿辆左右的时候,私人轿车拥有量就已经占轿车保有量的七成多。这3年来,私人机动车比例大幅增加。有数据显示,目前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车占乘用车总量58%左右。但征求意见的方案中,并未明确1.0升~1.6升范围内,具体排量大小所征收的税额到底是多少,公众普遍认为,这意味着增加赋税的车辆比例,将超过50%,私人车辆将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是由于可能导致的利益伤害,公众对于车船税作为财产税,征收过程中却要兼顾资源税特点的征收方式,提出了近于一边倒的不满意见。所谓财产税,即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它所起到的主要社会功能,是调节收入。既是如此,车船税征收当以车船实际价值为征收依据,并随其价值的贬值逐年递减,这样,才有助于体现社会公平,发挥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社会功能。如果按排量征收的方式,则忽略了财产税的属性。

对于按排量征收的依据,相关方面表示,主要出于节能减排考虑。但问题是,消费税、燃油税已经在税制安排上充分发挥着这一功能。不考虑车辆是否使用的征税方式,并没有鼓励车主减少机动车使用,对节能减排不能发挥作用。纵观车船税横跨收入调节和节能减排的双重目的,赋税增加毫无疑问将成为税制调整的必然结果。在此之前,阶梯式电价的改革方案,同样因为背负节能减排目的,只对超定额用电上涨电价,不对节约用电进行价格奖励,这在不少人看来,实际成了电价上涨的方案。

从此意义上而言,将车船税征收赋予太多社会目的,加重税收承担的功能,极有可能削弱其存在的本质作用,即收入调节功能。而如何避免公众质疑其会导致赋税增加的问题,方案确实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

当讨论越来越深入和充分时,需要广大公民将自己的意见,尽快通过正规渠道,发送给立法机构,让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能够符合民意。如果只在网上抱怨,不通过正规途径参与的方式,那么对问题的解决很难有现实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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