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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11月03日 星期一

《再就业优惠证》淡出视野

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工人日报》(2010年11月03日 003版)

本报北京11月2日电 (记者郑勇)我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从明年1月1日实施。与此同时,已被下岗失业人员熟悉的《再就业优惠证》将不再发放,而新政中高频率出现的词汇《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则成为享受优惠政策人员的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今天联合召开贯彻实施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视频会议。记者注意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的《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再就业优惠证》开始淡出,那么,原持证人员的权益如何保障?

对此,《通知》指出,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通知》中还对如何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做了规定。

如,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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