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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11月03日 星期一

【有话直说】向未成年人售烟能否入罪

□刘英团
《工人日报》(2010年11月03日 003版)

据11月1日《重庆晚报》报道,重庆市烟草部门将采取强制性措施,严查经营户向未成年人卖烟行为,违者将被处以最高2000元罚款。

虽然“让未成年人远离烟草”的意义众人皆知,虽然在控制青少年吸烟方面各地也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效果并不理想。

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明确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在适当的政府级别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他措施禁止向低于国内法律、国家法律规定的年龄或18岁以下者出售烟草制品”。

实践证明,最好的禁烟措施是立法。在韩国,向19岁以下的人售烟,可能罚款1000万韩元或者入狱两年;在意大利,向16岁以下儿童出售烟草者处100万里拉罚款;在日本,除了不得向未满20岁者贩卖香烟外,如果做父母的知晓未成年的儿女吸烟而不加以制止的话,将给予罚款等处罚,贩卖香烟的人员有权要求貌似未成年的购烟者出示身份证件。

尽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烟草专卖法》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将让未成年人接触烟草相关信息或者产品的行为规定为非法,然而,由于缺乏刚性的制裁措施,在不少地方,未成年人照样可以轻松购买到香烟,很多城市从没开出过罚单,对青少年禁烟的前景很尴尬。

对此,我们应高度警惕,相关政府部门应切实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加大对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处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必要时,甚至可以考虑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向未成年人销售或者提供违禁物品罪”等罪名,震慑违法者,保证未成年人远离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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