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89)走出不用交纳供暖费的五大误区
今年的供暖季即将到来,供暖费的交纳问题又将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的大量供暖类案件中,业主提出过各种不交纳供暖费的抗辩理由,从中不难发现目前人们对供暖费的交纳存在一些误区。
误区一
没有签订供暖合同可以不交纳供暖费
■案例
A单位起诉要求张先生交纳供暖费,张先生以没有与A单位签订供暖协议为由拒绝交纳供暖费。法院经审理支持了A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虽然A单位与张先生没有签订供暖协议,但是A单位确实为张先生所居住的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张先生也实际享受了A单位提供的供暖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供暖关系,故张先生应当交纳供暖费。在实践中,部分业主认为不签订供暖合同就能不交纳供暖费,所以拒绝与供暖单位签订合同。
其实,这种做法是不明智的,即使业主与供暖单位不签订合同,业主还是要交纳供暖费的。
因此建议广大业主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通过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2010年7月1日起北京市推行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中的很多规定对于维护业主的权益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误区二
由供热单位提供证据证明供暖达标
■案例
B单位起诉要求刘女士支付2007年度至2009年度的供暖费。刘女士认可欠费时间及数额,但称不交费是因为暖气不热,冬天在家得穿棉袄,孩子还因为暖气不热生病住院,故不同意B单位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刘女士未提供温度不达标的证据。
最终,法院支持了B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关于供热单位提供的供暖服务是否达标并非依据业主的感觉而定,而是有具体规定的。
以北京为例,此前,依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的规定居室最低温度为16℃。今年北京市新出台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今年北京市供暖的最低标准为卧室、起居室(厅)18℃。
在司法实践中,若业主主张供热单位提供的供暖服务达不到上述标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刘女士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主张温度不热,应当由其提供证据证明,现刘女士未向法院举证,因此应由刘女士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法院最终支持了B单位的诉讼请求。在以后的采暖季,若业主认为室温不达标,供暖单位不认可的,业主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从而取得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误区三
低保户可不交纳供暖费
■案例
C单位起诉要求王先生支付2003年至2008年度的供暖费。庭审中,王先生认可欠费时间及欠费数额,但称自己系低保人员,也知道应当交纳供暖费,但确实没有给付能力。经审理,法院判决王先生给付供暖费。
法官解析:
王先生实际享受了C单位提供的供暖服务,应当交纳供暖费。虽然王先生系低保人员,但现阶段我国及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无低保人员可减免供暖费的规定。故业主不能以其系低保户来对抗供热单位的诉讼。
误区四
公房承租人死后实际居住人不用交费
■案例
D单位起诉要求李小姐交纳2008年至2009年度的供暖费,李小姐以自己并非公房的承租人为由拒绝交纳供暖费。经查,涉案公房的承租人李先生已于2007年去世,后该房一直由李小姐居住使用。经审理法院支持了D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虽然李小姐并非涉案公房的承租人,但在原房屋承租人李先生去世后,李小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其实际享受了D单位的供暖服务,故应当交纳供暖费。另外,如果该房并非是公房,而是李先生的产权房且在李先生死后该房尚未确权,其他条件不变,那么供暖费是由李小姐交纳还是李先生的所有继承人交纳呢?答案是供暖费仍应由实际居住人李小姐交纳,而不是由李先生的所有继承人共同交纳供暖费。
误区五
房屋无人居住不用交纳供暖费
■案例
E单位起诉要求谢先生交纳2008年至2010年的供暖费,谢先生以并未在此居住为由拒绝交纳相关费用。经审查,谢先生所居小区系集中供暖,2008年至今谢先生也未在此居住。后法院判决谢先生全额支付上述费用。
法官解析:
本案中,谢先生所居的小区不具备分户供暖的条件,虽然谢先生没有在该房屋居住,但E单位还是得为谢先生所有的房屋提供供暖服务,因此现阶段对于无人居住的房屋产权人来说还是得全额交纳供暖费的。
法官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业主对于不交纳供暖费的抗辩是多种多样的,但如果业主不交纳供暖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或没有证据证明,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最常见就是业主主张其所居的房屋温度不达标但却无证据证明,最终法院判决全额交纳供暖费。
(作者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