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要求三年内各类已建工会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
企业不得拒绝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凡无正当理由不应约开展集体协商的,在各类评先评优中不予列入,已获荣誉称号将被取消
本报讯 (记者吴铎思)“要在全省各类企业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日前,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深入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工作的意见》,确定3年内各类企业要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无正当理由的,企业经营者不得拒绝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该《意见》提出,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阶段性目标是:到2010年底,全省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85%以上,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75%以上;到2011年底,全省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95%以上,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85%以上;到2012年底,全省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基本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95%以上。
对本地区所属企业要进行分类指导,确定签订集体合同和进行工资协商的方式。《意见》提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坚持“两不低于”原则,即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企业经营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意见》提出,每年3月确定为全省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对应签而未签订集体合同和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由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企业工会要约有困难的,由上一级工会代行要约。对拒不响应协商要约的企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向企业下发《工资集体协商提示函》,敦促企业响应协商要约。全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省创建和谐企业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指导工作由省协商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负责。各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同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的监督,无正当理由的,企业经营者不得拒绝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此外,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定期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专项督查,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进展缓慢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作为制定标准、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凡无正当理由不应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在各类评先评优中将不予列入;已获得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企业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称号的,将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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