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成为“风向标”
购买豪车或将缴重税
本报北京10月25日电 (记者张伟杰 杨连元)今天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调整了目前的车船税计税依据,对汽车按照发动机排量大小征税。占现有乘用车总量58%左右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的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据悉,与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调整了税负结构,规范了税收优惠,强化了征管手段。
现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考虑到车船税作为财产税,从税负公平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据此,草案不再按车船是否应登记确定是否纳税,规定:拥有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此次草案将计税依据由现行统一计征,调整为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谢旭人解释这一变化的原因时说,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车船的数量庞大又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按排气量征税可基本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体现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车的政策,从征管角度看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现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载客人数少于9人的小型客车的税额幅度为360元至66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此,谢旭人说:“豪华车和普通车都按相同的税额缴税,未能充分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和应有的调节功能。”
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应有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的政策导向,草案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
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58%左右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
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9%左右的排气量为1.6升至2.5升的中等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
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的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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