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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10月25日 星期一

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二选一吗?

《工人日报》(2010年10月25日 007版)

我女儿在一家餐厅工作时因火灾去世,据说该餐厅的消防设施不合格才导致火灾后果这么严重。有人说我可以要求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有人说我只能二选一。

请问,这两种说法哪一种正确呢?

读者 王学亮



王学亮

你可以同时请求精神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

首先,这两项赔偿金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并列条款,属于不同性质的赔偿。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指出,死亡赔偿金是死亡导致未来收入损失的的财产损失,以家庭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而精神抚慰金则是非财产上的损害,是死亡对家庭成员精神上的损害。因此二者绝不能替代。

(金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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