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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10月25日 星期一

案值虽小 祸害却大

盗窃一个变压器铜芯换来徒刑5年

张胜利 张燕杰 武小伟
《工人日报》(2010年10月25日 007版)

盗窃的虽然仅仅是一个变压器的铜芯,但却造成整个变压器破坏,致使几个工厂一周左右时间无法正常生产,还使一个村的群众过了近一周“无电”的日子。2010年10月20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依法审结这起特殊的盗窃案,被告人丁海强、罗魁诗、盛平华被法院依法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现年34岁的被告人丁海强系河南省宁陵县人,曾因两次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和2005年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07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出狱后,丁海强又将罪恶的目光盯在了使用中的变压器的铜芯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丁海强和罗魁诗、盛平华等人预谋盗窃后,窜到位于郑州市中原西路须水桥东北侧的中原区须水镇一变压器房旁边,将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卸掉,将变压器中的铜芯盗走,造成整个变压器破坏,无法使用,致使周围工厂无法生产,村民一周左右时间无法正常浇地、用水。被告人盛平华、罗魁诗、丁海强分别于2010年2月3日、2月4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海强、罗魁诗、盛平华共同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丁海强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判刑,且系在前次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破坏电力设备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盛平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罗魁诗,属有立功表现,故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盗窃的是一个小小的变压器铜芯,为什么却被判得这么重?

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松坡介绍说,本案中,被告人丁海强、罗魁诗、盛平华共同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造成整个变压器破坏,无法使用,并致使一个村民组村民及部分工厂一周左右时间无法正常浇地、用水,无法正常生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应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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