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百家法院成为司法公开示范院
《工人日报》(2010年10月25日 006版)
新华社电(记者杨维汉)记者2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有效措施和经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00个法院成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其中包括11个高级人民法院、33个中级人民法院、1个专门法院和55个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开展向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学习的活动,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要求全国各示范法院严格按照示范标准,全方位开展司法公开工作。
《标准》要求,设立立案、信访服务窗口,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信访接待答复等。
《标准》提出,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安排合适的审判场所。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
同时,标准中还提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和举报投诉机制。如对于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的,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查处。在法院网站或立案大厅设立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安排专人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各高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本辖区人民法院落实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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