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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10月21日 星期一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听证会在京举行

企业需对购入原料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

《工人日报》(2010年10月21日 004版)

本报北京10月20日电 (记者于宛尼)今天下午,国家质检总局举行《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听证会。出席听证会的有乳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基层质监部门、检验机构、院校、消费者代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等政府部门25名代表。

相比于2006年的版本,新版细则更为详细地对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产品的相关标准、辅料的要求、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检验项目和抽样方法等做出规定说明,并首次提出,企业要对购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

据了解,为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自2008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相继发布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实行乳制品生产许可制度。2010年 9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要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

新细则特别是突出了企业制度建设和对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形成的信息记录系统建设,对企业生产行为的全过程进行审核,从而更加便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发生质量问题后的产品追源回溯。

新的细则中还增加了企业采购制度审查内容规定,其中包括,进货验收制度要包含对进厂的主要原材料进行验证、检验、记录、报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等内容。杜绝企业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性蛋白质(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或其他非食用原料制成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采购制度应保证对购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及其加工制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

此外,新细则对于企业的检验管理核查内容增加了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逐批出厂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2年,样品保留至保质期;检验合格的乳制品,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合格证号可追溯到相应的出厂检验报告;三聚氰胺为出厂自行检验项目等。

据参会人员介绍,听证会上部分代表认为自检项目过多,对细则规定中个别语句的表述方法有异议,对于细则内容则没有颠覆性的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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