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影著协收费与依法依规保护著作权
收取版权费不仅应该“师出有名”,于法有据,而且应该依法依规办事,将收费的主体、程序,所收费用的转付、用途、监督,等等,都纳入法治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而不能给公众一个感觉,似乎是谁想收就收,想从什么时候收就从什么时候收,想怎么收就怎么收,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国家版权局日前发布公告,公布了《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该《标准》规定,明年元旦起,网吧、长途车、飞机等在提供电影下载、播放服务时,必须向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缴纳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向网络、视频点播、非营利性局域网、音像制品出租等领域收取电影版权使用费的工作也将陆续展开。
消息一出,随即引发各方关注,其中质疑之声颇多,甚至有媒体总结出对影著协收费的九大疑问,包括影著协是什么样的组织、为何有权向网吧等场所收费,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是什么,如何保证“及时足额”转付给权利人,等等。显而易见的是,公众对这个貌似半路杀出的“国家级”协会似乎并不信任,直指其有借机敛财之嫌。
为回应各方质疑,影著协理事长朱永德于10月18日下午作客中新网,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应该说,这种有问就答的态度值得肯定,而这样的互动交流也确实澄清了一些问题。比如,收费标准制定之前经过了广泛调研咨询,影著协是中国惟一的电影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现有会员62个,不希望网吧将收费转嫁到消费者头上,等等。然而,这似乎还不能打消人们的质疑。
所谓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此次影著协向网吧、交通工具等的收费,主要涉及的是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
保护著作权的目的正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所言,“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可见,对著作权的保护实际上是对人类智慧及其成果的保护,其之于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意义无需赘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有关部门对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日益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与此同时,影视音像作品遭盗版的情况依然较为严重,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车载电视等新媒体的出现,侵犯影视作品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象日益突出,不少未获授权的网站也在免费下载、在线收看影视作品,引发不少侵权案件。这无疑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
维护著作权人权益,这样的大方向,公众自然是赞成和支持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收取版权费不仅应该“师出有名”,于法有据,而且应该依法依规办事,将收费的主体、程序,所收费用的转付、用途、监督,等等,都纳入法治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而不能给公众一个感觉,似乎是谁想收就收,想从什么时候收就从什么时候收,想怎么收就怎么收,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影著协的收费举措之所以引来一些质疑,是因为其中法治和规范的程度不够,至少给人的感觉如此。比如,有关方面是否耐心解释或者宣传过其身份和职能?是否拿得出其会员即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就其收费标准征求过将被收费方的意见?在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发生时,其究竟将扮演何种角色、发挥哪些作用?
其实,不仅仅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其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应遵循法治和规范的原则。无论是保护还是管理,都要有个规矩,一切按规矩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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