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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10月18日 星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严禁派出检察室从社会上聘请人员行使检察权

《工人日报》(2010年10月18日 006版)

新华社电(记者隋笑飞)记者日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作出统一规范,要求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基层,实现检察工作重心下移,切实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推动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根据《意见》,要重点在以下工作职责内发挥应有作用: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开展法治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派出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意见》强调,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必须坚持依法进行和强化职能的基本原则,做到在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配置职责任务,制定工作规范,确保各项执法活动、每个执法环节都能有章可循。要正确处理履行职能与服务改革发展的关系,把履行职能作为服务工作的立足点和切入点,通过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基层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意见》要求,逐步规范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组织形式。要继续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向基层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必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要充分考虑基层检察机关现有人力、物力、财力和基层当前的执法环境、群众认可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实事求是,逐步推进。

《意见》强调,要加强和规范派出检察室建设。派出检察室的设置布局重点是人口较多、信访总量较大、治安问题突出、辐射功能强的地区,原则上可与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对应设置。检察室由基层检察院派出,其名称可统一为“xx人民检察院派驻xx(驻在地名称)检察室”。检察室的设立、更名和撤销,应报省级检察院审批。要加强检察室队伍建设,严禁从社会上聘请人员行使检察权。检察室不得自行处理信访举报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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