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律师、房产部门、法院行为的法律界定
山东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专家肖金明教授就本案发表了看法。
律师
律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本案中,本应遵守职业道德的乔富昌律师,利用熟知法律的便利,策划并教唆他人用虚假诉讼手段实施恶意拖欠银行信贷的行为,践踏了法律。
我国《律师法》第49条第3款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由该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管部门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是人民法院采用公告形式,晓喻受送达人,要求受送达人在法定期间到指定地点接受送达文书的一种诉讼法律制度。
本案中,潍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院公告作出田恒温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并未达到最后法定期限时,提前42天作出注销该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使得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丧失了陈述、申辩、主张权利的机会。因此,潍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前擅自注销田恒温房产证,明显存在着行政程序违法。
在王伟与孔祥帅的买卖交易中,查明土地来源属国有划拨土地。《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转让。由此可见,潍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王伟、孔祥帅二人办理房屋过户,同样明显存在行政程序违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
本案中,潍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先是依照法院裁定为王伟、孔祥帅二人办理房屋过户,随后,法院又下达了“中止执行”房屋过户的民事裁定书,但是法院没有将中止裁定书依法送达潍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该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第78条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之规定。
送达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只有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及时交给受送达人,才能让受送达人了解一定的诉讼事项,以便在诉讼中确定自己的行为,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更为重要的是,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的合法送达能产生诉讼上的法律后果,否则就可能丧失进行该项诉讼行为的权利,或者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后果。
肖金明教授指出,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
由于刑法没有明确针对虚假诉讼犯罪的专门条文,司法实践中,许多明显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也只是司法拘留了事。个别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也存在定罪不一、量刑较轻的问题。法律界人士表示,要遏制虚假诉讼,当务之急是修改相关的法律,从严追究虚假诉讼参与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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