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召开研讨会:
敦促《消防法实施条例》出台 规范消防设施检测行政许可
《工人日报》(2010年10月18日 005版)
本报讯 (记者陈明)近日,中国法学会召开研讨会,就新《消防法》颁布后引发的地方性法规立法问题展开讨论。
会议主要就是否可以根据《消防法》第34条的规定,认为目前《消防法》已经对消防设施检测资质设定了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设定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各地地方性法规对同一行政许可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虽然《消防法》第34条没有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作出具体规定,但毫无疑问已经设定了行政许可,在此情况下地方性法规仅可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从陕西、甘肃、重庆、上海、宁夏、河北、广东等地相继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来看,各地法规对《消防法》的细化五花八门。
对此,与会专家认为,《消防法》第34条设定的行政许可,应该是一个统一的行政许可,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应该有统一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同样级别的许可实施机关,以此保证检测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唯一性。
从国家法治统一的角度来讲,也应清晰地划分中央和地方两级的立法权限,地方只有在确有地方特殊性,确有需要进行地方立法的时候,才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消防设施检测问题不存在地方特殊性,没有进行地方立法的必要。
对于目前消防设施检测资质行政许可权行使混乱的情况如何解决,与会专家提出:首先要敦促《消防法实施条例》尽快出台,将需要统一作出规定的问题进行细化规定,能够在实际中直接操作。其次,对于《消防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地方性法规与《消防法实施条例》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地方性法规应尽快修改,以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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