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全国首部省级企业工会条例
规定上级工会有权推荐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主席候选人,“企业以外的人”可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本报讯 (记者邹明强 通讯员王薇)9月29日,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所有类型企业工会制定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获得通过。这部名为《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的地方性法规,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条例》针对目前基层工会中的一些难点问题,明确规定“上级工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的需要,经与企业协商,可以向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推荐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或者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同时,首次赋予“企业以外的人”可以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权利,这为选配能干事、会干事、敢干事的工会主席和工会干部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条例》明确提出:“企业支持工会工作、工会组织健全、劳动关系和谐,是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评选荣誉称号的必要条件。”
《条例》要求,企业工会要代表职工及时向企业书面提出工资分配和调整机制、支付方式等事项的集体协商要求,与企业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和工资等专项集体合同,并将流动从业职工工资纳入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内容。为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有效实施,《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通过建立法律顾问组织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组织,为企业、企业工会和职工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和帮助。
对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企业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的行为,该《条例》明确了处罚措施:“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此外,《条例》还对地方总工会设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企业工会开展职工心理疏导工作、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评选、劳务派遣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等做出了规定。
条例施行后,《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湖北省乡镇企业工会条例》和《湖北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将同时废止。
湖北省总工会法律和集体合同工作部长陈伯山表示,这部法规结合湖北实际,较好地处理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结合和传承关系,将湖北工会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探索总结出来的好经验和做法上升成为地方性法规,凝结了湖北全省工会工作者的心血,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的出台,解决了目前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进和谐湖北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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