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副部长陈杰平——
【推动“两个普遍”大家谈】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工资决定的基本形式
■工资集体协商的发展水平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成熟度
■劳动关系双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才是企业自主分配工资的正确方式
■在我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要有制度创新
本报讯(记者郑莉 丁军杰)“可以说,集体协商的发展水平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成熟度。要求劳动关系双方通过集体协商共同决定收入分配,并不是剥夺了企业的自主权,而是市场经济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日前,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中华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副部长陈杰平直指当前企业的工资单决分配制度越来越“不科学合理”。
“工资分配是企业自主权范畴,但‘企业自主分配’并不意味着所有方实行工资单决制,即老板对于劳动者的工资‘一口价’。”陈杰平表示,工资由资方单决是市场经济早期的事情,一般情况下工人只是被动接受资方的工资出价,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市场经济逐渐走向成熟,产生了集体谈判的劳动关系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对于工资和劳动条件等方面的产业关系问题,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谈判和力量的较量,最后达成各方共同遵守的协议、规则和制度,从而在劳动关系之间形成力量和利益分配的大致均衡。这就是劳资工资共决。多年来,国际劳工组织在全球着力推行集体协商作为普适的、基准的劳动标准。实际上,在当今国际贸易框架内,也把“工资经协商确定”作为承认某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基本标准之一。
陈杰平认为,1995年《劳动法》正式生效以来,我国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但这项制度还没有成为推动工资正常增长的基本力量。
目前,工资单决制作为企业工资决定的主要形式,有若干具体表现:一是用人单位招工时单方工资报价作为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工资;二是实行最低工资加加班工资的工资制度。这一做法在东南沿海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中非常普遍。企业管理者利用农民工外出务工多挣钱的心理,压低基本工资,诱迫农民工通过超时加班获得预期工资报酬。三是资方单方制定薪酬制度,不与职工或工会沟通协商,更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此外,一些企业搞“模糊工资制”或“密薪制”,剥夺劳动者对工资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同工同酬权。
陈杰平表示,近年来,出现了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水平低且增速慢、各种分配差距越拉越大、劳动份额占初次分配的比重逐年持续下降等分配失序失衡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实行工资单决制,以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没有发育起来有十分直接的关系。“我国现阶段,通过劳资协商实现工资共决已成为必然选择。”
要使工资协商成为企业工资决定的主导形式,陈杰平认为,既要遵循推进工资协商制度发展普遍规律,更要从国情出发进行制度创新,作出长期不懈的努力。第一,要提高全社会对集体协商制度的认知程度,形成尊重利益竞争对手、诚守协约的社会理念。第二,要健全集体协商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开展集体协商的动力和规则问题。第三,要积极培育协商主体。从工会组织的角度讲,就是要加强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切实增进基层工会组织作为集体协商主体的独立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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