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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9月22日 星期一

【有话直说】甄别立功真假 有赖阳光监督

□沈峰
《工人日报》(2010年09月22日 002版)

近年来,有些落马贪官为减轻惩罚,利用各类手段“立功”,以致出现了帮助立功、串通立功、虚假立功、买卖立功等情形,严重误导审判结果,有违“立功从宽”制度的本意。法学界为此提出,对贪官的立功认定,应严格甄别。(见9月20日《新闻晚报》)

在侦办各类案件中,司法部门设置立功制度,本意在于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同时,也为瓦解犯罪势力,以减少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在以往司法实践中,立功制度确实发挥了不小作用。但现在有的贪官为减刑而假立功,不仅立功内容鲜为外界所知,而且严重误导审判结果,这说明立功从宽制度有待完善。

据司法界人士透露,对贪官立功表现的认定,在一些地方并不严格,有的是办案部门出具一份证明材料,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能得到认可。为此,一些贪官把假立功当成“救命稻草”,千方百计利用这个途径来减轻法律的惩处。贪官假立功真减刑的背后,很可能存在着司法腐败。因为,要想达到假立功真减刑的目的,靠贪官一己之力是难以完成的,需要许多人的配合。

如报道所说,一般贪官假立功分四个步骤:一是通过关系获取或购买犯罪线索;二是由贪官家属通过关系把举报信息传递给在押贪官;三是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四是法院根据立功证明给贪官以轻判。

“立功从宽”制度一旦被落马贪官所利用,其制度之本意就受到了破坏。而贪官这样的“立功表现”不仅难以体现犯罪分子的悔罪诚意,更在客观上丧失了有效预防和惩处其他犯罪行为的功效。特别是在贪官假立功过程中形成的“链条化”运作,更是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消解了法律的威慑力。

因此,对贪官的立功认定进行严格甄别十分必要。司法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约束制度,加大对执法部门的法律约束,并对贪官立功线索来源和立功材料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同时,法院应公布判决书内容,将贪官立功减刑的所有环节置于阳光之下,接受舆论和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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