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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9月16日 星期一

【大众话题】断掉的双手能否催生举报人保护法

□杨 涛
《工人日报》(2010年09月16日 003版)

据9月14日《新京报》报道,2007年,王好让向河南沁阳市公安局举报一起抢劫案的线索。警方根据线索控制住了案犯,不过在监控过程中,案犯逃脱。逃出后的案犯剁下了王好让的双手。王好让认为沁阳警方涉嫌渎职。今年7月,河南省政法委纪工委组织力量开始调查此事。

血溅举报之路的举报人,不仅仅是王好让。王好让不过是为这条血腥的路上再添例证。

王好让向公安机关举报后,警方已经控制了案犯,但居然让他逃跑了,这给社会埋下罪犯报复的隐患;其次,警方在这样重大案犯逃跑后,居然没有给举报人提供任何安全保障措施,让罪犯报复举报人有机可乘。

然而,由众多举报人受打击报复所叠加起来的累累案例,却难以给举报人的命运带来改善。目前,我国仍然没有一个保护举报人的独立的法律,只是在《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几条规定。举报人享有什么样的特殊权利,国家机关在保护举报人问题上负有什么样的责任,付之阙如。

在法治国家,对于举报人的保护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因为只有加强对于举报人的保护,才能可能调动公众的积极性来揭发犯罪,进而维护公众秩序和安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均应考虑在本国法律制度中纳入适当措施,以便对出于合理理由善意向主管机关举报涉及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任何事实的任何人员提供保护,使其不致受到任何不公正的待遇……”。

一方面,举报人在打击犯罪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数据显示,检察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立案的案件数占全部立案总数的70%左右。因此,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许多国家机关要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另一方面,对举报人保护涉及到经费、办案机关的人力和责任承担,有可能使某些人对举报人保护法的出台持消极、甚至抵制态度,这可能是举报人保护法迟迟难以出台的原因之一。

面对举报人频频遭受血腥报复,我们不仅仅要关注对于报复打击者的制裁,关注公权力机关的责任承担,更重要的是必须通过制定法律和制度化,让举报人有一个安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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