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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9月15日 星期一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劳动争议疑难问题

老板逃之夭夭可告挂靠单位

《工人日报》(2010年09月15日 003版)

本报北京9月14日电(记者张伟杰)劳动者加班拿不到加班工资,想打官司却不知道举证责任如何承担;这边劳动者刚起诉,那边老板已经“逃之夭夭”,劳动者能否告挂靠单位;劳动者内退再就业后,与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法院是否应该受理……随着今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开始实施,上述司法实践中的劳动争议困局有望得到破解。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目前劳动用工关系进一步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反映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直接表现为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日益丰富和诉讼请求的日益复杂,案件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亟需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和指引。

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合理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明确细化了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理顺了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

对于如何分配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现实中存在的挂靠、出借营业执照等复杂用工类型,一旦出现劳动争议,用工单位之间互相推诿或逃之夭夭,常常导致劳动者陷入维权困境。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

另外,司法解释还对“返聘”、内退人员再就业等情况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首次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区分“返聘”、内退再就业等情况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关键是“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则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反之则属于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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