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调查】“大树”底下谁在“乘凉”
——一些企业热衷推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背后
我国目前实行的工时制有三种: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对于企业来说,没有特殊情况,应该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
但一些企业却热衷推行不定时工作制,这到底是为了什么?
一些企业打着“工作特殊需要”的旗号,随意扩大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
《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不定时工作制就是“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之一。
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时制。
1994年,原劳动部曾下发过一个《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至今仍在执行的《办法》明确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也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办法》同时强调,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来,劳动法律法规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对于什么样的岗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着具体明确的规定,但遇到“歪嘴的和尚就会念歪经”。一些企业打着“工作特殊需要”的旗号,随意扩大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热衷推行此工作制的目的是可以“合理合法”地不付职工加班工资。
改为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们当时并不明白,后来才知道,原来是为了不发加班费
2009年6月的一天,心力交瘁的秦萍走出了高高耸立在北京CBD商圈的那座写字楼。她再也不想回头看一眼自己曾为之努力过的工作地。她不明白,自己没日没夜地在这座富丽堂皇的大楼里干了两年多,怎么就被企业“不定时了”。
秦萍是这座写字楼里一家合资公司的财务人员。由于工作任务较多,尤其是月末、年末更为繁忙,公司经常安排她加班,但从未向其支付过加班工资。
一天,26岁的秦萍终于鼓起勇气,向公司申请加班工资。但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她:“按照公司规定,所有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国家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较真的秦萍经过法律咨询,确认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她向劳动仲裁委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秦萍所担任的财务岗位不属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且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因而公司单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法律效力,所以应当向秦萍支付两年零4个月的加班工资共7800元。
秦萍维权获胜,但却失去了工作。
黄灿辉是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公司粤北区清远市办事处专门推销红罐王老吉饮料的销售代表。
他告诉记者:“我在2008年12月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定的是标准工时制。那时,如果加班,还可以有一些加班费。去年7月底的一天,办事处召开员工会。主任在会上说,所有员工从8月1日起,都要全部改为不定时工作制。”
为什么要改为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们当时并不明白。后来才知道,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后,不再发加班费了。
加多宝清远办事处有30多名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不是他们一个部门,而是涉及到全公司300多名员工,占加多宝公司所有员工一半以上。
作为王老吉的销售代表,黄灿辉他们每天要跑30多个代销点,贴广告,摆产品,下订单、做统计等,每个代销点都不能有遗漏。早上8点,销售代表必须从代销店给办事处打个电话,主任的电话响两下,显示自己所在代销点的电话号码后,才算你上班报道,否则算旷工。最远的代销点离驻地来回有140多公里,一天跑下来,需要多长工作时间,那是销售代表自己的事。而且,必须天天在每位店主的“拜访卡”上签到。
黄灿辉说:“一个人管这么多的网点,如果在8个小时内,是很难完成的,只能靠加班。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后,不给加班费。”
江苏省弘治电子元件公司过去一直实行标准工时制。金融危机发生后,老板因“特殊需要”,将全厂一线职工一律改为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必须按点来厂上班。有订单时,干到几点算几点,没订单时也要来厂等活儿干,但不算上班。
重庆某快递公司有职工近千人。该公司职工向本报记者反映,“几年前,公司将一些岗位的标准工时制改为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长没变,职工在不定时工作制中该享有的弹性特点没体现出来,相反,加班费却没了。”
国家制定不定时工作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绝不是为了替企业节省加班费
目前,一方面是一些企业变着法地将标准工时制改为不定时工作制,一方面是职工的强烈不满。某网站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投票的2700多名网民中,95%以上的投票者反对企业滥用不定时工作制。
有专家指出,国家制定不定时工作制是为了适应特殊岗位的工作需要,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但绝不是为了替企业节省加班费。
去年5月,深圳市有1000多家单位“成功通过劳动部门审批,获准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有人质疑,这么多的企业一夜之间改为不定时工作制该不该?最终受益的到底是谁?
一位客运公司的大客车司机对记者说,“我每天跑市区长途,开车时间和路线相对是固定的。早7点出车,下午4点返回。过去,如果路上遇到堵车、坏车等情况超时工作,向队里说明情况,可以填写加班单。去年,公司改为不定时工作制后,不管你回来的多晚,都不算加班。我们公司有170多辆客车,近300名驾驶员,你说企业一年省多少?”
一位曾给总经理开过车的专职司机抱怨说:“我每天早上7点要准时到老总家门口接他上班。到单位后,他不外出,我也要在单位候着,以便随叫随出车。下班后,老总几乎天天有应酬,完后要送他回家。后来,我找到公司劳资经理,问能不能给我晚上开车算加班。他问我,老总一天座你多长时间的车?我算了算说,平均3个小时吧。他说,你一天只开3个小时的车还想要加班费?你还欠企业5个小时工作时间呢。再说了,你是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就不该给加班费。一气之下,我辞职不干了。”
有数据显示:近年来,因加班加点产生的劳动争议,在劳动报酬争议案中已超过20%。
有人认为,“不定时工作制保证了员工在闲时有较高的收入,在忙时又保证了企业不会频频被迫提高加班工资,是企业与职工双赢之举”。
针对这种观点,有专家指出,过度推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和职工双赢是不现实的。因为,企业可以从这项制度中任意决定工人什么时间上班,一次上多少小时的班。职工原本按加班加点增加的工资,会因为企业滥用不定时工作制而无法得到。再者,让劳动者猛干三天歇两天,时间长了身体会到受影响。
在不定时工作制面前,劳资博弈,企业获利更大。躺在这棵“大树”下,真正“乘凉”的是企业。
该不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哪些岗位可以实行,应从严掌握,按程序严格审批
其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有严格规定的,不但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还必须通过当地劳动部门的审批,并不是企业想搞就搞。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2009年2月1日下发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将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公示反馈意见;申请时,须提交涉及的职工签名表;企业要出具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等。
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些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走了样。就拿地处东莞市的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公司来说,据职工反映,企业在向东莞市劳动局提交申请前,并没有向所有员工公示实施,也没有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
记者电话采访东莞市劳动局劳动监察有关人员时问:“为什么企业提交的《申请表》中没有企业工会的意见和盖章,你们就批准实施了?”
对方答:“他们没有工会?”
记者又问:“那怎么也没有职工代表的意见呢?企业公示过方案吗? ”
对方没有正面回答。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一项调研结果显示,从今年5月1日起,东莞最低工资从770元/月提高到920元/月,其中增加的150元对企业成本影响并不是很大。而与之相比,加班费的成本上升则是企业最大的压力。因此,更多的企业近期开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该不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哪些岗位可以实行,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实地考察,从严掌握。如果只要企业提出申请,劳动部门不按规定严格审批,就大章一盖“准予实施”,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工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从目前全国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情况来看,这项制度的立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力度也要相应加强,而用人单位更应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严格执行这一工时制度。在征得工会同意、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既要确保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又要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资权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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