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媒体报道可作审计线索”让舆论监督更有力
国家审计署9月8日公布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在新增的“重大违法行为检查”一节中规定,审计人员可通过关注具体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异常事项、财务和非财务数据中反映出的异常变化、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和群众举报、公众和媒体的反映和报道,来判断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见9月9日《北京晨报》)
将媒体报道作为审计线索,来自于基层审计人员的创新,属于一种自下而上的创新。去年9月,国家审计署就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征求意见时曾表示,在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中增加“重大违法行为检查”一节,是总结我国审计实践并借鉴国际审计经验的结果。现在,审计署将这种自下而上的创新上升到部门法规的高度,实际上是对这一先进经验自上而下的推广,不仅体现了对群众智慧和创造性的尊重和认同,而且使得一些地方审计部门将媒体报道作为审计线索的先进经验有了更为广阔的用武之地。
多年以来,依靠群众提供的线索开展审计工作,是各级审计部门重要的工作方式之一,并取得了显著的审计业绩。而将媒体报道作为审计线索,是变被动“等”线索为主动“找”线索,不仅拓宽了审计线索的来源,而且体现了审计部门对新闻报道的价值的应有尊重和当好公共财政“守门员”的责任意识,有利于舆论监督和审计监督优势互补,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一些地方存在的舆论监督“风风火火”、审计跟进“慢慢吞吞”的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脱节的局面,从而让舆论监督更加有力。
通过新闻报道监督权力运作,是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就此而言,笔者以为应当将媒体报道作为工作线索的应当包括更多的公权部门,而不仅仅是审计部门。比如,前些年有记者通过穿名牌、戴名表、抽名烟等生活细节,发现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的“非同寻常之处”,并引起了纪检监察部门的注意,最终导致慕绥新落马,就是一个生动的例证。
当然,将媒体报道作为审计线索还属于一个新生事物,要想让这一规定落到实处,笔者以为就审计部门而言,当务之急是要力避“审而不查、查而不处”倾向,切实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惟其如此,才能保护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信心和监督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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