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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9月07日 星期一

主动依法科学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龙清
《工人日报》(2010年09月07日 006版)

在新的形势下,按照工会基本职责的要求,在涉及职工核心劳动经济权益的工资问题上,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旗帜要鲜明,行动要坚决,声音要响亮,措施要有力,通过协商努力为职工争取合情合理的利益,这既是党的要求、职工的愿望,也是贯彻落实“两个普遍”要求要达到的目标。多年来工会开展维权工作的实践充分证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同时配合政府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工资增长指导线、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是提高职工工资收入的有效途径,是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重要手段。针对当前协调劳动关系工作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全总十五届四次执委会议强调,要大力推动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这既是对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取得成绩和发挥作用的充分肯定,又是对工会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提出的明确要求。

目前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工会干部“不敢谈”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由于职工方协商代表隶属于企业行政,既是企业员工,又是职工代表,双重身份的工会干部在代表职工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难免会顾虑重重。二是制度保障不过硬,《集体合同规定》仅是部颁行政规章,刚性约束力不够。三是一些工会干部“不善谈”。由于一些工会干部对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缺乏透彻的了解,加之经验技巧不足,因而“不善谈”或者谈起来“力不从心”的问题也比较普遍。四是支撑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信息资源不足。劳动关系双方占有信息资源不对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针对这些问题,当前,贯彻“两个普遍”要求,各级工会应当更加积极地主动依法科学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

积极作为,主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劳动关系双方的事,政府是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主导力量。但当前劳动关系矛盾比较突出,企业内部利益分配失衡,主要是普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收入偏低。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更应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为职工争取合理的利益。因此,工会应该在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上更加积极主动作为。一是应当整合内部资源集中力量攻坚。各级工会组织应该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来统领工会各项维权工作,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加大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这项重点工作的支持力度,通过有效整合工会内部资源来形成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合力。二是应当将工作重心下移并推动主动要约。企业工会是整个工会工作的基础,也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主力军。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会主动提出协商要约是确保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正常开展的关键。推动企业工会主动要约,要求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应当更加主动地帮助企业工会,加强指导和服务,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在制度上保障、政策上扶助,在人、财、物等各方面给予实实在在的支持,充分激发企业工会活力,为企业工会主动要约,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三是应当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不断给予鼓励和鞭策。权责明确、权责相当、权责统一是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的先决条件。应当积极探索和逐步健全工会领导机关密切联系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的制度,完善工会干部考核评价、激励问责制度,以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健全,促使工会干部不断增强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应当积极主动破解难题创新路径。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县区以下普遍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通过“上代下”的方式切实解决一些企业工会难以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问题;要积极探索工会干部职业化、社会化的路子。从社会上招聘职业化的工会干部,由上级工会出资,将其派遣到乡镇街道、社区工会从事工会工作,通过“上代下”、“上派下”的方式直接参与企业的集体协商工作,解决基层工会人员少、中小企业开展工资协商工作难、协商能力弱等问题;要建立健全专业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各级工会应当通过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学习培训机制、目标管理机制、评选聘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努力打造一支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为有效解决基层工会干部在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中“不善谈”的问题,提供素质保证和智力支持。

建章立制,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对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都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在“特别规定”一章中设立专节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为工会代表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同时,各地也结合当地实际,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区、市)人大或政府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河北省、天津市又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地方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完善了支撑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制度体系。当前,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各级工会组织:一是应当学深学透法律、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把法律赋予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权利用足用好。二是要推动立法、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工会代表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力武器,也是破解制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题的重要保障。虽然目前支撑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已经初步建立,但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规定不细、刚性不够、约束力不强等问题。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求各级工会应当积极参与同级人大立法,把职工的合理诉求、工会的政策主张以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三是要善用法律、遵循法律原则指导实践。各级工会干部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注意总结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不同经营状况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特点和规律,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具体的实际情况有机结合起来,依法提出协商要约,依法规范协商程序,依法加强履约监督。四是推动完善协商程序。各级工会要认真研究总结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推动完善协商程序,使得协商代表产生、协商议题确定、协商正式实施以及协议讨论通过、公示报送、审查备案等均有章可循,从而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在规范有序中顺利开展。

尊重规律,科学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工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要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主动探寻、正确认识、客观把握、自觉遵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客观规律。在我国,劳动关系双方是矛盾统一体和利益共同体,只有促进企业发展,才能为职工工资收入增长、保障和发展职工权益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只有维护好职工权益特别是工资分配权益,才能发挥好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企业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可靠的保证,这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当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既要考虑通过协商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又要切实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做到客观科学、合情合理、有序有度。一是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工资标准。各级工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始终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意愿要求,综合考虑地区、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通过协商找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契合点,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二是应当科学合理地把握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两低于”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要始终按照职工工资涨幅不应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增长水平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把握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力度,既要让劳动者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增长,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又不能提出超出劳动生产率提高速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要求。三是应当科学研究做实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基础性工作的方法路径。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前,要采取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了解职工的想法和关注的重点,再根据职工的诉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讨论研究,确定正式协商过程中的优先事项以及为达到协商目标所应采取的战略战术;要加强上级工会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为基层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建议,必要时上级工会可以应企业工会的邀请直接参与协商,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制订方案和应对措施等等;要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特别是工会领导机关更应该注重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调查研究,为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更为权威的数据信息。基层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之前,应当结合国内和当地的经济形势、企业的经营状况等,着手收集和准备协商需要的相关统计数据和企业资料,如生产和销售、原材料成本、营业费用指数等情况。四是科学研究协商策略技巧的运用。要认真研究协商过程中说服对方的技巧和方法,按照求同存异、先易后难、把握尺度、留有余地、有进有退的原则,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循序渐进地开展协商,既准确把握好本方的要求,又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双方均可接受的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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